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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0:04

[案情]
唐某,一家外企的女职员,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通过一年多的共处、爱情,两边于1999年2月走进了成婚的殿堂,并生有一心爱的女儿。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各样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美。跟着女儿的出世,周某好象变脸相同,不只常为日子琐碎事与唐某争持,甚至于对唐某动起四肢。2004年12月1日,在两边家长的掌管下,周某向唐某写下确保书:确保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尔后在适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清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忽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胶葛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寓居。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脱离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伤,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停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总算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补偿其丢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施行了家庭暴力。
[裁判关键]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当事人依法挂号成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维护。因唐某要求离婚系根据周某施行了家庭暴力,故承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唐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撑。综观周某的行为,应当确定其施行了家庭暴力,理由有二:一是周某书写的确保书能证明其曾有过“打唐某”一事;二是周某在2006年间两次殴伤了唐某,尤其是最终一次,致唐某的损害从头面部到下肢,面积散布较广。可见,周某不只具有殴伤唐某的劣迹,且情节恶劣,应当确定周某的暴力行为给唐某身心形成了必定的损伤结果,唐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撑,且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周某补偿丢失。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判定唐某与周某离婚,并对子女抚育及产业切割进行了处理,一起判定周某补偿唐某丢失1万元。
一审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
[分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略不只数量上升,并且所形成的损伤结果也有所加剧,家庭暴力开端遭到全世界广泛重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制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补偿的法定景象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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