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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1:32
审判实践中,对员工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损伤案子在鉴守时存在如下问题:
一、判定规范运用比较紊乱。河南省关于二者以外的人身伤残在鉴守时没有一致的判定规范,有的判定组织挑选适用《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判定》(下称工伤规范)规范,有的判定组织挑选适用《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判定》(下称路途规范)规范。判定人随意挑选规范,简单形成显着的司法不公。
二、易引发从头判定,既延迟审限,又形成讼累。法令并未约束从头判定的次数和判定定见的等级效能,根据不同的规范,定论存在抵触。因工伤规范远低于路途规范,适用工伤规范判定后,再适路途规范判定有或许构不成伤残。
三、因为判定规范适用范围不同,宽严纷歧,形成判定定见紊乱。根据不同的判定规范得出不同的判定定见,得到的补偿也相差悬殊。对同一损伤案子进行评残,运用工伤规范评残比路途规范至少要高出一至二个等级。
四、存在鉴守时选用较低工伤判定规范,补偿时又挑选赔付高的路途规范的景象,当事人对判定定见争议大,不只给案子调判带来难度,并且极易引发当事人信访。同一案子在同一家判定组织鉴守时,适用两个规范给出两个相差较大的判定定见。一个危害根据工伤规范构成八级伤残,根据路途规范构成十级伤残。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主张:
主张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适用于员工工伤和交通事故以外的人身伤残程度的判定规范,以一致判定规范的适用,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权力。关于因工受伤案子评残时适用工伤规范,交通事故案子评残不时适用路途规范,在审判实践中没有贰言。关于二者以外的其他人身危害案子在评残时应适用何种规范存在争议,应拟定一致的判定规范,以有利于判定人一致判定规范,防止随意挑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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