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收取和退还押金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03:22问:我公司有物业租借,向租户收取押金时应开收据仍是发票,退押金时要怎么处理。如租户已丢失开具的收据,是否能够不必交还押金?
回:业户向对方收取押金,应差异以下状况别离处理:
(一)业户供给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纳税人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的“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金钱、代垫金钱、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一起契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许行政事业性收费。
据此,纳税人供给租借劳务收取的押金契合上述规则的景象,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
(二)业户退回押金时,应依据财政部公布的《管帐根底作业标准》(财会字〔1996〕19号)以及广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不法凭据列支成本费用税务处理的施行定见》(穗地税发〔2005〕276号)中“合法、有用的凭据”的相关规则为用票依据;如收款人是自然人,可由预收款单位在退款单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及相关记账凭据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才可报账。
别的,依据《印发<广州市当地税收发票办理若干规则>的告诉》(穗地税发〔1997〕86号)的规则:业户发作交还悉数或部分经营收入时,如未作账务处理,可向客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刊出,退回部分金钱的,可从头按实收金钱开具发票;如已作账务处理,应凭对方复印的发票和有关证明(要有单位公章或顾客个人签字及身份证号码)开具“红字发票”。租借方交还的押金凭承租方供给的凭据可答应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