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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农电工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3: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关于#####等七名同志与##供电公司的劳作争议案子处理定见如下:(该定见仅为律师开端定见,最终解决计划须经七名农电工赞同)
计划一、供电公司为该七名同志一次性补交1999年1月至2011年4月的各项社会稳妥(指五险),并与该七名同志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计划二、该七名同志中大于45岁的,从其45岁开端补交社会稳妥,不到45岁的,从2008年1月份开端交纳,供电公司至少为该七名同志交纳15年社会稳妥,并合作处理退休手续。
该七名同志在50周岁后有权挑选是否持续在供电公司作业,假设其自动提出辞去职务,两边停止劳作联系,供电公司也自愿为其交纳稳妥(交纳规范与在职农电工共同)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收取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前1个月,供电公司自其辞去职务之日起不再付出作业酬劳。社会稳妥中个人应当承当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由个人承当。
计划三、假设该七名同志现在清晰声明50周岁后会自动辞去职务,供电公司从2011年4月份为其交纳社会稳妥,在其提出辞去职务后的一周内为其补交自45周岁至辞去职务之日的稳妥,两边停止劳作联系,一起,供电公司自愿为其交纳稳妥(交纳规范与在职农电工共同)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收取根本养老稳妥待遇前1个月,并合作处理退休手续。供电公司自其辞去职务之日起不再付出作业酬劳,该七名同志辞去职务后应交社会稳妥中个人应当承当部分由供电公司承当,辞去职务前应交社会稳妥中个人部分由个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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