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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9: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和《沈阳市维护顾客合法权益法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顾客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能监督、卫生、物价、财务、公安等有关行政法令部分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分及各级顾客协会(含委员会,下同),应根据法令、法规及本办法规则,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行政法令部分在接到顾客的申述时,实施谁受理、谁处理,相关部分合作的准则。处理损害顾客合法权益案子时,应实施先补偿顾客丢失、后罚没的准则。
第五条 经营者按规则有必要退货时,一概按产品原出售价履行;服务行业收费违背约好或不按标价履行的,处理时按原约好和标价履行。
第六条 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时,有必要明码标价即时开具购货凭据(指发票、诺言卡,下同)。顾客投诉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时,有必要持购货凭据,不然,有关部分不予受理。
第七条 因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问题发作的消费胶葛,直观难以承认的,由经营者或顾客担任送法定部分检测,检测费用由败诉方承当。
经法定部分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经营者有必要给予退货,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社会监督
第八条 顾客协会可会同有关部分,对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及时有效地阻止和处理损害顾客合法权益问题。
顾客协会可会同新闻单位,查询采访产品、服务质量和有关维护顾客合法权益问题,及时经过新闻媒介向社会传达;对严峻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揭穿、批判。
对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顾客协会能够发布布告,举行新闻发布会,引导顾客不买不必,自觉抵抗。
第九条 市、县(市)、区顾客协会别离在员工、居民中延聘社会监督员,由市顾客协会一致印发社会监督员证书。社会监督员持证在全市进行维护顾客合法权益监督作业,随时向顾客协会或有关管理部分反映情况,有关管理部分应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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