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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包装物及押金是否计征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8:43

关于应税包装物及押金是否计征消费税,怎么计税,是困扰交税人的一个难题。与应税消费品有关的包装物出售方式主要有应税消费品连同出售的包装物、租借出借的包装物、既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装物等几种。包装物及押金收取的品种不同,税收核算处理也不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清晰的规则。
1、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包装物
不管包装物是否独自计价以及在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包含交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分)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交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出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例如,甲企业(一般交税人)出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连同包装一同出售,其间应税消费品20000元、包装物2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则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 2000÷(1 17%)〕×10%=2170.94(元)。
2、不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只收押金的包装物
包装物不作价伴随产品出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该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中交税,但对因逾期未回收的包装物不再交还的或许已收取的时刻超越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例如,乙企业(一般交税人)出售高尔夫球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个月未回收包装物押金,消费税适用税率10%。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为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23400÷(1 17%)×10%=2000(元)。
3、既随应税消费品出售又收押金的包装物
实践运营中,有时存在出售带包装且包装物已作价的应税消费品,又一起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现象。这种情况下,押金暂不并入出售额交税,只对作价出售的包装物征收消费税,但交税人在规则的期限内没有交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出售额,依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交纳消费税。例如,丙企业(一般交税人)向一商场出售摩托车(250毫升以上,含包装费5000元)合计30000元,别的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税率为10%,假如丙企业在12个月内交还了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 5000÷(1 17%)〕×10%=2927.35(元);假如丙企业在12个月内没有交还押金,则应纳消费税=〔25000 (5000 3000)÷(1 17%)〕×10%=3183.76(元)。
4、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特别规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交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字〔1995〕53号)规则,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出产企业出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押金是否返还与管帐上怎么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出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出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则处理。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管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因为啤酒、黄酒选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根据是出售数量而非出售金额,交税的多少与出售数量成正比,而与出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而,企业出售啤酒、黄酒时,假如发作包装物出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告诉》(国税函发〔1997〕306号)清晰,对酒类包装物交税的规则只适用于实施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施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交税人)2010年3月出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 2000÷(1 17%)〕×20% 1000=534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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