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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类别变更有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9:36
发布部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商场字[2000]14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标准上市公司股份类别改变触及的有关证券挂号事务,合作证券市各项改革办法的施行,现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中触及国有股权转让后改变挂号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行为发作在国有法人之间的,转让后的股份类别依然挂号为国有股权;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转让行为,受让方为非国有法人(包含非国有控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其受让的股权能够挂号为其他非流通股份: (一)出让方获得财政部书面同意的; (二)因法院终审判决而被履行的; (三)由法院掌管或授权拍卖的; (四)自本告诉发布后,财政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改变作出专门规则,出让方根据其规则处理相关事项的。 以上规则自告诉发布之日起履行。 证监商场字[2000]8号文有关条款与本告诉不一致时,按本告诉履行。   
200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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