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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离婚判决—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年卷三100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00:12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媚(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子的管辖权提出贰言。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贰言恳求,称其与黎明媚已分家2年,别离寓居于A市安平区各自爸爸妈妈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恳求管辖权贰言超越恳求期限为由,裁决驳回张成功管辖权贰言恳求。后,升湖区法院查明状况,遂裁决将案子移交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承受移交,确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子开庭审理时安排调停。黎明媚宣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成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爱情已决裂,现要求离婚。黎明媚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付出抚养费1500元。现两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一切,不存在其它共有产业切割争议。张成功供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媚成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赞同离婚,赞同生活用品归各自一切,赞同不存在其它共有产业切割争议。不赞同付出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媚与前男友所生。黎明媚供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等,构成现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付出抚养费。调停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媚坚持提出的恳求;张成功对调停中供认的大都现实和赞同的恳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赞同付出张好帅抚养费。黎明媚要求法院告诉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定:免除黎明媚、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媚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付出抚养费700元;存款两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一切,不存在其它共有产业切割争议。法院依据调停中被告供认自己有第三者的现实,确定两边爱情决裂,张成功存在过错。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两边当事人奉告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上诉权力
B.上诉期限
C.上诉法院
D.判定收效前不得另行成婚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选项A.B.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则,宣告判定时,有必要奉告当事人上诉权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选项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则,宣告离婚判定,有必要奉告当事人在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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