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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险合同条款无法获得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5:36

【案情】
2004年6月9日,蔡某为其新买的夏利车上了稳妥,其间包含全车盗抢险,该车运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稳妥期为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5年6月9日止。2005年3月5日1时许,蔡某的儿子驾驭该车在城郊结合部拉黑活时,被车上乘客打劫,二人将司机拳打脚踢撵下车,然后将车开走。案发后蔡某的儿子向公安局报结案,但此案没有破获。蔡某遂向某稳妥公司提出索赔。稳妥公司以“机动车归纳险条款第30条及34条之规则”以为此交通事故不属于补偿职责规模,不予理赔。蔡某向法院申述要求稳妥公司补偿车辆丢失86,667元。
被告稳妥公司辩称,原告投保的车辆性质是私人生活用车,该车是在夜间拉黑活过程中被车上人绑架开走的。因为原告私自改变了被稳妥车辆的运用性质,添加了风险程度,却未事前书面告诉稳妥公司并处理修改手续,且原告在索赔时隐瞒了车辆用于营运的现实,涉嫌欺作。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作为稳妥人接受了原告的投保恳求及交纳的稳妥费,并签发了机动车辆稳妥单,故两边之间形成了稳妥合同联系。两边都应一秉诚信严厉实行合同,但本案原告在稳妥单上写明本车由家庭生活运用,却答应其子用于商业运营,添加了车辆的风险程度,且未就此奉告稳妥公司,原告违反了稳妥合同的照实奉告职责,无权就车辆被掠夺所遭受的丢失恳求稳妥公司补偿。依法驳回原告的申述。
【事例剖析】
我国《稳妥法》第37条规则:“在合同有用期内,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的,被稳妥人依照合同约好应当及时告诉稳妥人,稳妥人有权要求添加稳妥费或许解除合同。”“被稳妥人未实行前款规则的告诉职责的,因稳妥标的风险程度添加而发作的稳妥交通事故,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该条是对投保人照实奉告职责的要求。本案蔡某擅自改变车辆用处的行为使车辆被盗抢的风险添加,而稳妥公司并不知情,所以依据稳妥合同的约好,稳妥公司有权拒赔。
我国《稳妥法》第17条在规则投保人的照实奉告职责时,一起要求稳妥人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内容。稳妥合同中规则有关稳妥人职责革除条款的,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一起应当向投保人清晰阐明,未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
【律师提示】
投保人和稳妥人都应恪守《稳妥法》规则的照实奉告职责,不然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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