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死刑上诉案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14:05
我受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并承受a的父亲的托付担任本案上诉人a的二审辩解人,依法到会今日的法庭。开庭之前,我会见了上诉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本辩解人对a构成掠夺罪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定量刑显着过重。
掠夺死刑上诉案辩解词怎样写
应该包含受被告的托付、被告对罪名确实认无异议、被告能够减轻从轻的法定、裁夺景象、辩解人名字以及年月日等。
网友发问:
掠夺死刑上诉案辩解词怎样写?
绥化律师回答: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并承受a的父亲的托付担任本案上诉人a的二审辩解人,依法到会今日的法庭。开庭之前,我会见了上诉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本辩解人对a构成掠夺罪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定量刑显着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a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和裁夺情节。
1、法定情节
(1)上诉人a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的准建功表现。一审判定后,上诉人a深入知道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责,经过看守所自动揭露了一同由被告人b、c两人合伙敲诈别人的违法现实以及c偷盗的违法现实,但不知何以未能转交到侦办机关,现上诉人经过今日的法庭再次提交了该书面资料,并且被告人b对敲诈别人的现实当庭予以供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同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同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确以为有建功表现。”该案子现在虽未经查验,但关于一个重刑犯,咱们不该该遗漏任何一个对其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本辩解人恳请有关机关对该案予以核实。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则:“违法分子有建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退一步说,即便该案因种种原因未能查清,上诉人a依然罪不至死。
(2)上诉人a自动揭露了伙同其别人一同作案的违法现实。在上诉人参加的这些案子中,上诉人除供述了与b、c一同作案的违法现实外,还自动揭露了伙同d一同参加掠夺的违法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一同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同违法现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但惋惜的是,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中,这一点却未得到表现。
(3)上诉人a认罪态度好。上诉人a被公安机关捕获后,即向公安机关率直了一切违法现实(有单个案子真实记不清的,不能以为是上诉人认罪态度欠好),活跃合作公安机关的侦办作业。在上诉人参加的这些掠夺案子中,有适当一部分都是上诉人自动率直的,后经公安机关查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上诉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尽管上诉人存在以上能够从轻的行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中依然未给予确认。
2、裁夺情节
(1)上诉人a片面恶性小。上诉人a虽为掠夺,但比起其他的掠夺案子来说,上诉人的片面恶性十分之小,咱们不能只看到上诉人参加掠夺的次数多,咱们还应该看到上诉人参加这么屡次掠夺却没有一同哪怕是致受害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用上诉人的话来说:“咱们只抢钱,从未想过真的损伤别人。”这种行为虽为掠夺,但比起偷盗其社会损害性又能强多少呢?!凭心而论,这种掠夺比起掠夺一次就致人重伤甚至于逝世的案子来说其社会损害性要小得多!在一同掠夺案中,司机恳求上诉人把手机卡还给他,上诉人就真的把手机卡取出来还给了司机(见公安机关侦办卷36页和51页)。在另一同掠夺案中,上诉人掠夺后还把车钥匙给司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还给司机(见公安机关侦办卷38页)。从上述两个很小的细节咱们彻底能够感触得到,上诉人的片面恶性十分小!因为上诉人的掠夺行为,咱们当然不能说他多么仁慈,但咱们确实看不出上诉人有多么穷凶极恶!
(2)上诉人从前舍身救人。大概在2006年,温州汽车站新南站王子花园前面汇丰宾馆门口发生了一同交通事故。其时,有一辆车和一辆别克商务用车撞到了一同。该车的司机下车扒着商务车的车窗找商务车司机理论。没想到该商务车司机却猛踩油门飞速狂奔,正在同他理论的司机双脚拉着地被挂在车外。此刻,上诉人刚好开着一辆捷达浙c 2077从对面过来,两辆车分行在中心的隔离带两边。等上诉人发现能够转弯的空地时,那辆别克商务车现已开了曩昔。上诉人没有多想,掉转车头就追了上去并强行把那辆别克车拦了下来。因为那辆别克车车速很快,那辆车直接撞在了上诉人的车屁股上。那名被挂在车窗外的司机得救了。温州电视台对上诉人进行了采访并对上诉人的业绩在电视台做了报导。由上咱们不难看出上诉人具有优秀的赋性,上诉人并非病入膏肓,只需给上诉人重新做人的时机,上诉人是彻底能够改造好并报答这个社会的。
(3)上诉人a上有白叟需求奉养,下有小孩需求抚育。上诉人a上有年近古稀的爸爸妈妈需求奉养,并且其父亲身体残疾,左下肢股骨头现已坏死,假如没有上诉人的照顾,其晚年生活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上诉人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小的刚刚八岁,假如对上诉人判处死刑,对两个无辜的孩子来说,对他们未来的生长也十分晦气。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上诉人a不属“罪过极端严峻,依法有必要适用死刑的状况”。
上诉人a虽有屡次掠夺的从重情节,但其从未发生过哪怕是致人轻微伤的行为,并且一切掠夺均是发生在清晨,并非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场合之前,见谁抢谁,结合上诉人a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分款的法定和裁夺情节,上诉人a不属“罪过极端严峻,依法有必要适用死刑的状况”。决不能以为掠夺次数多便是罪过极端严峻,掠夺次数多仅仅掠夺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假如上诉人a连这个情节也没有,就不会对上诉人a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起伏内量刑了。但上诉人即便具有该情节,对其尚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几种量刑,本辩解人以为,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于无期徒刑之间量刑较为适宜,但无论如何不该对其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
我国现行的死刑方针是坚持“少杀、慎杀”。最高人民法院屡次清晰着重,要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必要严峻控制和适用死刑,保证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要充分发挥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案子所具有的共同的司法救助功用,保证死刑案子的审判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份在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作业的决议》中特别着重,人民法院遵循党的刑事方针,严峻控制和稳重适用死刑,便是要严峻把握和一致死刑适用的规范,保证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业会议上如是说:“死缓准则是我国的一项壮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准则既能够依法严峻赏罚违法又能够有用削减死刑履行的效果,但凡可杀可不杀的,一概不杀,杀了便是犯错误。”尽管公诉人辩称辩解人所述的上诉人a具有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均是“可为”情节,而非“应为”情节,但只需具有上述情节就足以阐明上诉人a属“可不杀”之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a判处死刑实属量刑过重,为严峻遵循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考虑到以上情节及上诉人的家庭状况,恳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上诉人一个生的时机。本辩解人代上诉人、上诉人垂暮的爸爸妈妈及年幼的子女向您说一声:谢谢!
辩解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11月26日
掠夺死刑上诉案辩解词怎样写
应该包含受被告的托付、被告对罪名确实认无异议、被告能够减轻从轻的法定、裁夺景象、辩解人名字以及年月日等。
网友发问:
掠夺死刑上诉案辩解词怎样写?
绥化律师回答: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并承受a的父亲的托付担任本案上诉人a的二审辩解人,依法到会今日的法庭。开庭之前,我会见了上诉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悉数卷宗资料,本辩解人对a构成掠夺罪不持异议,但一审判定量刑显着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a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和裁夺情节。
1、法定情节
(1)上诉人a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的准建功表现。一审判定后,上诉人a深入知道到了自己犯下的罪责,经过看守所自动揭露了一同由被告人b、c两人合伙敲诈别人的违法现实以及c偷盗的违法现实,但不知何以未能转交到侦办机关,现上诉人经过今日的法庭再次提交了该书面资料,并且被告人b对敲诈别人的现实当庭予以供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规则:“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同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同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确以为有建功表现。”该案子现在虽未经查验,但关于一个重刑犯,咱们不该该遗漏任何一个对其或许减轻处分的情节,本辩解人恳请有关机关对该案予以核实。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则:“违法分子有建功表现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退一步说,即便该案因种种原因未能查清,上诉人a依然罪不至死。
(2)上诉人a自动揭露了伙同其别人一同作案的违法现实。在上诉人参加的这些案子中,上诉人除供述了与b、c一同作案的违法现实外,还自动揭露了伙同d一同参加掠夺的违法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一同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同违法现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但惋惜的是,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中,这一点却未得到表现。
(3)上诉人a认罪态度好。上诉人a被公安机关捕获后,即向公安机关率直了一切违法现实(有单个案子真实记不清的,不能以为是上诉人认罪态度欠好),活跃合作公安机关的侦办作业。在上诉人参加的这些掠夺案子中,有适当一部分都是上诉人自动率直的,后经公安机关查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上诉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尽管上诉人存在以上能够从轻的行为,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定中依然未给予确认。
2、裁夺情节
(1)上诉人a片面恶性小。上诉人a虽为掠夺,但比起其他的掠夺案子来说,上诉人的片面恶性十分之小,咱们不能只看到上诉人参加掠夺的次数多,咱们还应该看到上诉人参加这么屡次掠夺却没有一同哪怕是致受害人轻微伤的损害结果,用上诉人的话来说:“咱们只抢钱,从未想过真的损伤别人。”这种行为虽为掠夺,但比起偷盗其社会损害性又能强多少呢?!凭心而论,这种掠夺比起掠夺一次就致人重伤甚至于逝世的案子来说其社会损害性要小得多!在一同掠夺案中,司机恳求上诉人把手机卡还给他,上诉人就真的把手机卡取出来还给了司机(见公安机关侦办卷36页和51页)。在另一同掠夺案中,上诉人掠夺后还把车钥匙给司机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还给司机(见公安机关侦办卷38页)。从上述两个很小的细节咱们彻底能够感触得到,上诉人的片面恶性十分小!因为上诉人的掠夺行为,咱们当然不能说他多么仁慈,但咱们确实看不出上诉人有多么穷凶极恶!
(2)上诉人从前舍身救人。大概在2006年,温州汽车站新南站王子花园前面汇丰宾馆门口发生了一同交通事故。其时,有一辆车和一辆别克商务用车撞到了一同。该车的司机下车扒着商务车的车窗找商务车司机理论。没想到该商务车司机却猛踩油门飞速狂奔,正在同他理论的司机双脚拉着地被挂在车外。此刻,上诉人刚好开着一辆捷达浙c 2077从对面过来,两辆车分行在中心的隔离带两边。等上诉人发现能够转弯的空地时,那辆别克商务车现已开了曩昔。上诉人没有多想,掉转车头就追了上去并强行把那辆别克车拦了下来。因为那辆别克车车速很快,那辆车直接撞在了上诉人的车屁股上。那名被挂在车窗外的司机得救了。温州电视台对上诉人进行了采访并对上诉人的业绩在电视台做了报导。由上咱们不难看出上诉人具有优秀的赋性,上诉人并非病入膏肓,只需给上诉人重新做人的时机,上诉人是彻底能够改造好并报答这个社会的。
(3)上诉人a上有白叟需求奉养,下有小孩需求抚育。上诉人a上有年近古稀的爸爸妈妈需求奉养,并且其父亲身体残疾,左下肢股骨头现已坏死,假如没有上诉人的照顾,其晚年生活就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上诉人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小的刚刚八岁,假如对上诉人判处死刑,对两个无辜的孩子来说,对他们未来的生长也十分晦气。恳求上级人民法院能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二、上诉人a不属“罪过极端严峻,依法有必要适用死刑的状况”。
上诉人a虽有屡次掠夺的从重情节,但其从未发生过哪怕是致人轻微伤的行为,并且一切掠夺均是发生在清晨,并非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场合之前,见谁抢谁,结合上诉人a具有以上从轻或减轻处分款的法定和裁夺情节,上诉人a不属“罪过极端严峻,依法有必要适用死刑的状况”。决不能以为掠夺次数多便是罪过极端严峻,掠夺次数多仅仅掠夺罪的一个从重情节。假如上诉人a连这个情节也没有,就不会对上诉人a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起伏内量刑了。但上诉人即便具有该情节,对其尚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延期两年履行几种量刑,本辩解人以为,对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于无期徒刑之间量刑较为适宜,但无论如何不该对其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则,“死刑只适用于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关于应当判处死刑的违法分子,假如不是有必要当即履行的,能够判处死刑一起宣告延期二年履行。”
我国现行的死刑方针是坚持“少杀、慎杀”。最高人民法院屡次清晰着重,要进一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必要严峻控制和适用死刑,保证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要充分发挥第二审程序对第一审案子所具有的共同的司法救助功用,保证死刑案子的审判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份在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作业的决议》中特别着重,人民法院遵循党的刑事方针,严峻控制和稳重适用死刑,便是要严峻把握和一致死刑适用的规范,保证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过极端严峻的违法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业会议上如是说:“死缓准则是我国的一项壮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准则既能够依法严峻赏罚违法又能够有用削减死刑履行的效果,但凡可杀可不杀的,一概不杀,杀了便是犯错误。”尽管公诉人辩称辩解人所述的上诉人a具有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法定情节均是“可为”情节,而非“应为”情节,但只需具有上述情节就足以阐明上诉人a属“可不杀”之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上诉人a判处死刑实属量刑过重,为严峻遵循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考虑到以上情节及上诉人的家庭状况,恳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上诉人一个生的时机。本辩解人代上诉人、上诉人垂暮的爸爸妈妈及年幼的子女向您说一声:谢谢!
辩解人:荣小龙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