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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 加班也应发加班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23:41

王某系郯城县某厂劳作合同制工人,2004年与该厂签订了劳作合同。劳作合同规则:该厂实施计件薪酬,每完结1个规范件发给25元薪酬,月规范为45件。 前一段时间,工厂承受大批来料加工事务。为了赶快完结使命,厂方征得工会赞同后要求王某等人加班加点作业,多劳多得。王某等人赞同了厂方的加班要求,并在近几个月多完结正常定额1倍以上的作业量,但厂方却一向按正常计件规范付出王某的酬劳。王某以为在正常作业期间以外加班超量作业,厂方应付出加班费。厂方以为本厂实施计件薪酬,多劳多得,不存在加班薪酬一说,而且提出《劳作法》规则的加班薪酬付出规则不适于计件薪酬,拒绝了王某提出的付出加班薪酬要求。王某不服厂方的决议,申述到郯城县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厂方付出加班薪酬。    
仲裁委通过查询以为,申请人王某反映的状况事实,厂方提出的实施计件薪酬不适用加班薪酬的规则不当。依照《劳作法》规则,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延伸作业时间的,付出不得低于薪酬的150%的薪酬酬劳。《薪酬付出暂行规则》规则,劳作者完结劳作定额或规则的作业使命后,用人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间以外作业的,别离状况付出劳作者加班薪酬。“实施计件薪酬的劳作者,在完结计件定额使命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延伸作业时间的,应根据规则,别离依照不低于自己法定作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付出其薪酬”。仲裁委遂判决厂方补发王某的加班薪酬并补偿推迟付出薪酬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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