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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7:53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档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展开高档教育工作,施行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力文明法, 依据宪法和教育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档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档教育,是指在完结高档中等教育基础上施行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辅导,遵从宪法确认的基本原则,展开社会主义的高档教育工作。
第四条 高档教育有必要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展开的社会主义工作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档教育的使命是培育具有立异精力和实践才能的高档专门人才,展开科学技术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展开的需求,拟定高档教育展开规划,举行高档学校,并采纳多种形式活跃展开高档教育工作。
国家鼓舞企业工作安排、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安排和公民等社会力气依法举行高档学校,参加和支撑高档教育工作的变革和展开。
第七条 国家依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依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档学校的实践,推动高档教育体制变革和高档教育教学变革,优化高档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进步高档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依据少数民族的特色和需求,协助和支撑少数民族地区展开高档教育工作,为少数民族培育高档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承受高档教育的权力。
国家采纳办法,协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承受高档教育。
高档学校有必要接收契合国家规定的选取规范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回绝接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证高档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明活动的自在。在高档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明活动,自学成才当恪守法令。
第十一条 高档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舞高档学校之间、高档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工作安排之间展开协作,实施优势互补,进步教育资源的运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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