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效力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20:28
【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效能
电子合同的意义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根底, 从终端机输入函件、条子、文件、图片或声响等经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经过计算机联网, 依照商定的标准选用电子手法传送和处理具有必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国际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并不是简略地把传统合同标准移植到网络买卖中的工作,而是在网络中怎么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令价值附近的标准。原因有:
1.任何契合书面方法功用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方法,而不管它是“纸”仍是“电子数据”;
2.供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传统纸制书面方法具有的最基本功用,就在于能够较长时刻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承认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方法的原件,是指初度附着于纸质前言上并且在这今后未经改动的信息。
电子合同的依据效能
定我国民诉法规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承认能否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由于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电子合同因而就赋予了具有依据的效能。
电子合同效能的确认
签名的主要功用是
(1)标明文件的来历;
(2)标明签字者现已承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担任的依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相同也能承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现实。
电子信息一般都贮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法
(1)在计算机显现器上显现;
(2)打印出来。
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独自作为依据运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归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方法的法令效能
咱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界说,但约定俗成的观念是:书面做成的并能供给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开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令承认其效能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选用了《电子商业演示法》,该法指出:由于数码信息具有今后被引证的可能性,足以担任书面文件的使命,不能只是由于信息选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用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依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承认买卖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贮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替代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依据。因而,电子依据也被称为计算机依据。《电子商业演示法》第九条规则,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方法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依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能与电子合同的建立
依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只要“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好像传统合同签字盖章刚才收效相同,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用。电子合同依据效能的确认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承认能否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由于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
电子合同确认效能需注意的
1.两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依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依据确认;
2.对有争议的电子依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确认系具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去的,除对方认可,不然该打印稿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无法判别是否便是原件;
电子合同的意义
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完成必定意图,经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根底, 从终端机输入函件、条子、文件、图片或声响等经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经过计算机联网, 依照商定的标准选用电子手法传送和处理具有必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国际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能,并不是简略地把传统合同标准移植到网络买卖中的工作,而是在网络中怎么重建与传统合同法令价值附近的标准。原因有:
1.任何契合书面方法功用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方法,而不管它是“纸”仍是“电子数据”;
2.供认电子合同的法令效能传统纸制书面方法具有的最基本功用,就在于能够较长时刻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承认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方法的原件,是指初度附着于纸质前言上并且在这今后未经改动的信息。
电子合同的依据效能
定我国民诉法规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承认能否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清晰彼此权利义务联系的协议,由于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电子合同因而就赋予了具有依据的效能。
电子合同效能的确认
签名的主要功用是
(1)标明文件的来历;
(2)标明签字者现已承认文件所载的内容;
(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担任的依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相同也能承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现实。
电子信息一般都贮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法
(1)在计算机显现器上显现;
(2)打印出来。
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独自作为依据运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归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方法的法令效能
咱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界说,但约定俗成的观念是:书面做成的并能供给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开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令承认其效能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选用了《电子商业演示法》,该法指出:由于数码信息具有今后被引证的可能性,足以担任书面文件的使命,不能只是由于信息选用的方法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令效能、有用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依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承认买卖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贮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替代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依据。因而,电子依据也被称为计算机依据。《电子商业演示法》第九条规则,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方法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依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能与电子合同的建立
依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只要“自两边当事人签字或许盖章时合同建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刻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法,这便是电子签名。好像传统合同签字盖章刚才收效相同,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用。电子合同依据效能的确认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依据,检查承认能否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独自、直接地证明待证现实,属直接依据的领域。由于电子依据简单被假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能条件的影响而犯错,故也应将电子依据归入直接依据。
电子合同确认效能需注意的
1.两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依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依据确认;
2.对有争议的电子依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确认系具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去的,除对方认可,不然该打印稿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无法判别是否便是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