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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自行委托鉴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0:10
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否可自行托付判定?这个本不该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却成为交通事故案子被告及第三人请求从头判定的托言和理由,而许多法官对这个问题一向有着一个根深柢固的错误认识,他们总以为,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判定,程序违法,因而,往往被告及第三人以 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是否可自行托付判定?这个本不该该存在争议的问题,往往却成为交通事故案子被告及第三人请求从头判定的托言和理由,而许多法官对这个问题一向有着一个根深柢固的错误认识,他们总以为,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判定,程序违法,因而,往往被告及第三人以请求从头判定为手法成心拖延时间的话,这些法官往往都受骗,都赞同被告及第三人从头判定的请求。
笔者在处理多起交通事故案子中就碰到这样的工作,虽然被告、第三人请求从头判定的理由是那样的不着边际,是那样的片面而无任何法定理由,但很多法官大人们却由于他们根深柢固的错误认识(“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判定,程序违法”),而让被告、第三人拖延时间的诡计屡次达到目的。笔者署理原告曾某在贵阳某法院处理的一同交通事故案子,起诉前经过笔者地点律师事务所托付相关判定组织对原告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依法做了判定,但在第一次开庭时第三人安邦保险公司却提出了从头判定的请求,理由是他们片面上觉得伤残等级及后续医疗费的判定高了,无任何法令上的理由,就仅仅只是片面上觉得“高了”,对此,咱们依法提出了书面异议书,也与相关承办法官当面进行了交流,虽然这个法官大人说不过笔者,但为他那点不幸的自负,他依然粗野的允许了保险公司从头判定的请求,对咱们依法提交的书面异议书,却无任何书面及口头答复,让人不敢恭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则:“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出的判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依据足以辩驳并请求从头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依法作判定,法令并没有制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做的判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允许从头判定的请求呢?有必要是请求方有满足的依据足以辩驳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做出的判定结论,包含程序违法、判定人员及组织无资质等问题,不然法院不该允许,避免糟蹋时间,影响审判功率,糟蹋诉讼资源。 当然,一方当事人自行托付有关部门作判定的,一般经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托付,自己托付的,判定组织一般不承受,就算承受,做出来的判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则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请求从头判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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