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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20:02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则,破产债款按以下次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款。
破产债款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清偿要求的,按份额分配。
这儿所指的破产产业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下的一切破产产业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还指出,清算期间的员工日子费、医疗费能够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拨付。
法令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次序的规则,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员工薪酬和劳作保险费。
员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酬劳持平的劳作,这应得酬劳,便是员工的薪酬,他是员工收入的首要来历,也是员工赖以生计的根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员工薪酬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款,是债款之首。
劳作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付出的用于员工养老、就医、伤残、赋闲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则的时刻准时足额为员工交纳,保证员工生、老、病、残等的日子和医疗等费用的付出,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劳作保险费,实际上是掠夺员工退休、疾病、赋闲等的生计权力。为保证员工的根本生计权,员工的劳作保险费用和薪酬相同,应列入债款之首——清偿的第一步。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首要来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交纳税款,这是企业的责任,因而,列为清偿的第二步。
(三)破产企业债款
这儿所说的破产债款,是指除拖欠的员工薪酬、劳作保险、应缴税款后的其他债款;破产程序在清偿完前面两种清偿内容外,剩下的产业应当归还企业债款,归还时各债款人应当以确认的债款份额公正、公正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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