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16:42
发布部分:江苏省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协作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出资企业)的劳作处理,保证出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状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出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劳作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辅导外商出资企业劳作处理的职能部分,担任本方法的监督施行。 第二章 员工的接收和招聘 第四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依据出产、运营需求,自行决定企业安排设置,自行编制企业定员和劳作方案。企业的年度劳作方案,应在每年度开端前(新建企业在开业前)报企业主管部分、市或县(区)劳作主管部分存案,专项列入全市的劳作方案。 第五条 外商出资企业有权按照法令、法规和本方法自行接收(或招聘,下同)员工。企业用工应实施揭露接收、自行查核、择优选用的方法,并可依据需求进行作业前训练。 各级劳作主管部分依法对外商出资企业接收员工进行处理,并供给服务。 第六条 外商出资企业接收员工应恪守下列规则: (一)外商出资企业的员工,除合同、规章或协议规则由外商、合营各方派遣或董事会聘任者外,在同等条件下,凡中方能够供给并担任作业的,应从中方招用;合资、协作企业所需员工,应首先从合资、协作的中方企业员工中择优选用。 (二)外商出资企业应在本地乡镇接收员工,跨地区或到乡村接收的,须经市或县劳作主管部分赞同。 (三)外商出资企业接收的人员有必要年满16周岁,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别深重体力劳作的,有必要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及国家有特别规则的人员不得接收。 第七条 外商出资企业接收员工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企业拟定接收员工的陈述和简章,经市、县(区)劳作主管部分或人事部分赞同后,由企业自行安排报名、考试(查核)、体检和选取作业。 (二)企业与被选取人员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由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鉴证。 外商出资企业接收作业前训练生的,须待其训练毕业后再处理上述选用手续。 第八条 外商出资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应经过市、县(区)劳务市场,并按规则处理招用手续。 外商出资企业雇佣未获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我国留学的外国人,须经市劳作主管部分审阅赞同,并处理申领《外国人作业证》的手续。 第九条 外商出资企业按规则招聘本市在职员工,被聘人所在单位、部分应予支撑。 (一)被聘人原单位赞同的,按规则处理调集手续。 (二)被聘人原单位不赞同的,被聘人可向原单位提出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后其工龄接连核算。由此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向市劳作争议裁定安排或市人事争议裁定安排请求裁定。 (三)招聘单位也能够经过洽谈,向被聘人原单位借聘人员,并签定借聘协议。 第十条 外商出资企业招聘其他单位出资训练的员工,应偿付被聘人单位必定的训练费。被聘人与原单位订有合同的,训练费的偿付按合同规则处理;未订合同的,被聘人原单位可依据被聘人训练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按每满1年扣减原付出训练费的20%核算,收取训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