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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6:20
【宽和协议的效能】自行宽和协议的效能
案情简介:B公司欠A公司51万元价款未付,A公司经屡次追讨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定B公司败诉,判定书于1998年10月8收效。B公司于98年11月8日付出30万元,并立具还款方案书,写明晰判定书的案号,许诺将余下的价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共24万元,于1999年8月8日前还清。A公司附和了该方案,但终究B公司并未按还款方案实行责任。1999年12月8日,A公司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此刻距判定收效现已1年多,超出了原《民诉法》规则的6个月的恳求实行的期限。法院一时犯了愁,拖了一段时间之后,却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告诉。
一 像B公司立具的这种还款方案书,归于判定收效后案子未进入强制实行程序而自行达到的宽和协议。
为行文便利,以下简称自行宽和协议。法院之所以先发愁,然后不予受理,是因为原《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这种景象均未作清晰规则。在诉讼程序上,法院有必要依照《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则操作,即须有清晰的法令根据,不然就有违法之嫌。强制实行程序正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
原《民诉法》第219条规则了恳求实行的期限及期限的起算,如适用该条规则,该案恳求实行的期限为6个月,自1998年10月18日起核算,A公司的恳求毫无疑问地超越了法定期限,但因为B公司在该6个月的期限内自动实行了部分责任,A公司正是根据这一点和往后的事务交游才承受B公司的还款方案。笔者以为,法院对A公司的恳求不予受理,不光违反了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和《民诉法》中的当事人权利处置准则,并且会使B公司从其违约行为中取得巨大利益,滋长不诚信行为。
首要,强制实行程序不是必经的诉讼阶段。
民诉法的“不告不睬”准则,不光表现在审判阶段,也表现在实行阶段。尽管新旧《民事诉讼法》均规则,民事判定、裁决发作法令效能后,一方回绝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实行,也能够由审判员移交实行员实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则(试行)》(下称《实行规则》)第19条第2款的规则,能够由审判员移交实行员实行的收效法令文书,是那些具有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令文书、民事制裁决议书,以及刑事顺便民事判定、裁决、调停书。关于其他的收效法令文书,假如当事人不恳求,法院不会自动发动强制实行程序。对《实行规则》第19条第2款规则以外的其他收效法令文书,发动强制实行程序的条件是:1、债款人不实行或许不完全实行责任;2、债款人提出恳求。而自行宽和协议表现了债款人实行责任的许诺和债款人的附和,阻却了强制实行程序的发动。即便进入了强制实行程序,《民诉法》也答应当事人意思自治。《民诉法》关于“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达到协议的,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的规则,有两层含义:1、在强制实行中两边当事人仍可自在处置权利,可自行宽和达到协议;2、法院不自动介入两边的宽和,标明公权利的中立性和被动性。
其次,非强制实行中的自行宽和具有以下底子特征:
(一)自行宽和是一种并不具有违法性的民事行为。《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表现出程序开端的被动性,既不硬性规则债款人在法令文书收效之后须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也不制止当事人未经恳求实行而自行宽和。当事人自行达到的宽和并不当然对第三人发作危害。即便案子进入强制实行程序之后,《民诉法》也答应当事人在强制实行程序中进行宽和,这首要是尊重债款人的处置权,其次是有利于债款人自觉实行责任,削减对立和抵触的剧烈程度,以更平缓的方法化解当事人的利益抵触,完成债款人的权利。非强制实行中的自行宽和则更有此种优越性。
(二)自行宽和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置方法。《民诉法》规则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准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可在审判阶段行使,也可在实行阶段行使,既包括实体上的权利,也包括程序上的权利。法令文书收效之后,是否宽和是两边当事人的权利。在实体上,收效法令文书的特点是权利确实定性和责任的肯定性。债款人有必要实行法令文书规则的实体责任,而债款人仍享有各种处置权。比方,扔掉债款利息,部分或悉数扔掉债款,附和以物抵债,附和延期实行。自行宽和正是处置这些权利的表现。
(三)自行宽和表现了债款人对收效法令文书的恪守恪守而非抵抗,表现了债款人对权利的主张而非扔掉,是两边对法令文书效能确实认。假如当事人不服收效判定,一般不会与对方自行宽和,而会恳求再审或申述。
(四)自行宽和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这是自行宽和的最实质的特征。自行宽和是两边当事人根据收效法令文书,就其权利责任联系的完成、完结达到一致并作出安排的表现,是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当事人之所以自行宽和,用法令术语讲是对自身权利的自在处置,从现实生活的层面讲,是出于实际状况对自身利益的点评和猜测,如债款人暂时确实无实行才干,而在将来有实行才干。在债款人自觉实行部分责任的状况下,债款人更会给予宽限或退让。在债款人确无实行才干的状况下,即便恳求强制实行,也难以达到预期的作用。
上述底子特征决议了因自行宽和而达到的协议是合法有用的,与法院实行中的宽和相同,相同表现实行债款,应当予以维护。
二 从相反的方面考虑,假如对自行宽和达到的协议不予维护,那么就有或许发作下列问题:
从债款人的视点而言,法令文书收效之后,除非在法定期限内得到悉数实行,不然不能承受债款人的宽和。从债款人的视点而言,除非能及时实行悉数责任,不然便无法取得债款人的宽恕。即便两边宽和,实行责任的期限也有必要在恳求实行的期限之内。这实际上成了变相掠夺当事人的处置权。不予受理自身,就是以不作为的方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和权利自行处置准则进行的消沉干涉。此其一。
旧《民诉法》第219条规则 “恳求实行的期限,两边或许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为六个月。”这1年或6个月的期限,到底是时效期间仍是除斥期间,《民诉法》未作规则。司法解释的内容前后又有所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对收效多年的判定逾期恳求实行的依法不予支撑的批复》中提及:“假如自民事诉讼法公布后,逾期提出的实行恳求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其恳求实行的恳求依法不予支撑”。这一批复好像标明恳求实行期限是除斥期间。但自行宽和是不是正当理由呢假如不算,那自行宽和岂不成了不正当理由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下称《民诉法适用定见》)第267条关于“恳求康复实行原法令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恳求实行期限的规则。恳求实行期限因达到实行中的宽和协议而间断,其期限自宽和协议所定实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接连核算。”所表达的意思来看,恳求实行的期限又好像是时效期间,但只发作间断,并且须以达到实行中的宽和为由。
关于未进入法院实行程序的宽和,是否能够使恳求实行期限间断或间断,这一司法解释却未作规则。由此导致债款人为了避免超越法定的恳求实行期限,不论债款人有无产业可供实行,都向法院恳求实行。这样一来,大大添加强制实行案的数量,成果构成实行积案越来越多,执结率不高,不光添加当事人的诉讼本钱,导致人们对法院的绝望和不满,也添加国家司法资源的耗费。此其二。
其三,原本现已进入法令途径进行处理的胶葛却被放置在法令轨迹之外,原收效法令文书的效能为法院所扔掉。债款人因为权利再度受损而得不到法令维护,而这种危害是因为债款人回绝实行宽和协议所造成的,债款人发作两层上当的感觉,这就或许呈现另一种更为严重的成果:因为得不到法令维护,债款人采纳极点办法进行私力救助。这是法令的指引和点评功用所决议的。这将使法令胶葛激化为暴力抵触。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法令未清晰规则的状况,应从正反两方面考虑,给予维护和不给予维护所呈现的成果,哪一种更挨近社会公平缓法治精力。
因而,对自行宽和达到的协议应给予法令维护。
三 怎么给予维护
有的观念以为,自行宽和协议归于对原判定供认的债款债款这一民事法令联系在付款期限(或数额)的改变,两边构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如债款人未能实行,债款人能够宽和协议这一新的案子现实和未按延伸的期限付款这一法令事由,再次申述①。这不失为维护途径之一。但这一观念值得商讨。笔者以为,这一观念违反了民诉法的“一事不再理”准则。根据《民诉法》的规则,当事人对判定已收效的案子,不得再以相同的现实和理由申述。这一方面是避免当事人乱用诉讼权利,糟蹋国家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是维护原收效法令文书的严肃性。新缔结的宽和协议并不构成新的债款债款联系,亦非新的现实和理由,而是对原债款债款联系确实认和实行,债款债款联系已由收效法令文书供认,不管是期限、金额或其他内容的改变,并不当然导致原债款债款联系消除和新债款债款的发作。通过收效法令文书供认的债款,是经公权利介入的债款,现已具有公法性质,并与争议前或争议中的民法债款差异开来②,不管是否进入法院的强制实行程序,都是实行债款。宽和协议只不过是根据实行债款,债款人对其权利进行主张和处置而债款人对其责任作出供认和许诺的载体。《实行规则》第86条规则,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能够自愿达到宽和协议,改变收效法令文书供认的实行责任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实行期限和实行方法。这是指法院实行中的宽和。笔者以为,除实行责任主体的改变值得商讨之外,其他改变相同适用于自行宽和协议,无需再次申述。
另一种维护途径是,供认自行宽和协议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这更契合民诉法的立法意图和民法的底子精力。在债款人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宽和协议时,债款人可凭宽和协议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关于已实行的部分,则应予扣除。这样既契合“一事不再理”准则,节约诉讼本钱,前进诉讼功率,亦是对原收效法令文书效能确实认。
自行宽和是判定收效后没有法院的参加宽和,既不是在法院掌管下的调停,也不是向法院恳求强制实行后的宽和,其协议的效能程度与规模怎么,修正前和修正后的《民诉法》均未见清晰规则。笔者以为,自行宽和协议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但有必要具有三个底子条件:
1、协议的内容有必要以原收效法令文书所供认的法令现实和判定内容为根据,归于实行债款,不能超出原判定,超出部分不具有强制实行效能。换一句更专业的言语来说,该实行债款须是民现实行根据即收效法令文书中所记载的债款人的权利③。比方,原判定是付出30万元货款,自行宽和协议把别的未经审判的5万元告贷或许其他不同法令联系的债款也写进去,那么未经审判的部分就不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
2、协议有必要是各方当事人实在的意思标明。
3、协议的内容合法,不能危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四 自行宽和协议的效能规模怎么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宽和协议时,是强制实行宽和协议仍是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有观念以为,宽和协议是实践性的协议,假如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令约束力,这时只要原法令文书才具有法令效能。假如一方当事人违反的话,应依照原收效法令文书对被实行人施行强制实行④。其根据是《民诉法》关于“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宽和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恳求,康复对原收效法令文书的实行。”的规则。笔者不完全附和这一观念。首要,宽和协议是诺成性协议仍是实践性协议,不能混为一谈。其次,是强制实行宽和协议仍是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恳求权在恪守协议的一方,要看实行何者更能维护该恪守方的利益。非强制实行中的自行宽和,是在案子未进入强制实行程序时达到的,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和权利处置准则,假如一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供认的内容,反而成了对宽和协议的否定,也不一定有利于维护恪守协议一方的利益。再者,《民诉法》这一规则用的是“能够”,是选择性规则,假如一概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供认的内容,与后边条文关于实行担保的规则在逻辑上有对立。
是强制实行自行宽和协议仍是康复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应视具体状况而定,可分四种景象:
1、在自行宽和协议中债款人作出退让的,比方扔掉或减收债款利息,扔掉部分本金,延伸还款期限等等,假如债款人违反宽和协议的,则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此种景象居多数。
2、债款人在宽和协议中作出退让却又违反协议的,宜实行宽和协议。在非金钱债款胶葛中或许以物抵债的状况下,呈现债款人违反宽和协议的或许性较大。
3、以债款人追加利益给债款人为宽和条件的,比方债款人以加付债款利息或担保交换延期,或许附加其他条件,或许由案外人供给担保或作保证,或许以物抵债等,在这种状况下债款人违反宽和协议的,则仍可实行宽和协议。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只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则对债款人不公平,而债款人则可从其违约中再次取得不义利益。
4、债款人在宽和协议中作出退让而债款人违反协议的,则宜实行原收效法令文书。
强制实行自行宽和协议,触及到实行效能的扩张问题,因篇幅所限,本文不作胪陈。适度扩张是不可避免的,但应以实行债款为底子根据。
五 已然供认自行宽和协议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那么对其恳求实行的期间应否作出约束怎么起算
修正后的《民诉法》第215条对恳求强制实行的期间规则为二年,比原规则的6个月或1年有所延伸,并规则“恳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令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这一规则把恳求强制实行的期间清晰规则为可间断的时效期间,较修正前有较大的前进。签定自行宽和协议这一行为自身,既证明债款人提出了权利主张,也能证明债款人实行责任或作出实行责任之许诺,当然可使时效间断。恳求强制实行自行宽和协议的期间仍须恪守2年的规则,从宽和协议约好的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算。
也有人把这种自行宽和协议一起视为实行中的宽和协议,只不过是在非强制实行中达到罢了。尽管两者都以实行债款为中心,但笔者以为,从《民诉法》关于“在实行中,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达到协议的,实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两边当事人签名或许盖章”的文字表述来看,该条文仅是针对强制实行中的宽和而言,并未包括非强制实行中的自行宽和。因为程序标准对司法机关有肯定的约束力,司法机关不能在个案中打破。修正后的《民诉法》对自行宽和协议的强制实行效能仍未作清晰规则,仅隐现在第215条关于时效间断的规则中,假如自行宽和协议仅触及债款的数额、实行期限等简略问题,以时效间断的规则即可处理受理和强制实行的问题,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以物抵债、附加其他条件或案外人的担保等问题,将导致司法困惑,法院将处于两难的地步:假如依自行宽和协议的实行恳求发动强制实行程序,则因无清晰的法令规则而违法,如不予受理则又违反民法和民诉法对合法债款予以维护的底子原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这样的疏忽也为司法权利的寻租行为留下待机而动:有“门道”的人,自行宽和协议将被受理,没有“门道”的人,只能望着法院立案庭的大门兴叹。没有“门道”的人,即便自行宽和协议的实行恳求被受理了,也或许被对方的“门道”打回头,最终拿着一纸空文发呆。因而,在不久的将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对《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时,主张对自行宽和协议的效能作出规则,供认其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这样才干给予实行债款更充沛的维护力度。
跟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买卖中会更多地表现合同自在和意思自治准则,诉讼中和诉讼后也应当更充沛地答应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宽和协议是当事人对实行债款确实认和按排,供认其具有强制实行的效能,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缓解两边的抵触,有利于维护两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削减实行积案的数量,缓解法院实行案子的压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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