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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9:46
一、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拘捕条件:同公安机关拘捕条件。
1.应当予以拘捕:
(1)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2)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3)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4)或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5)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
(6)其他: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
2.能够拘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拘捕。
二、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先行拘留的条件仅限于两项:
1.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2.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三、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
1.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在发现不该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A.因为案子信息过错等原因,对不该拘留的人施行了拘留;
B.被拘留的人施行的行为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以为是违法;
C.违法嫌疑人不存在妄图自杀/逃跑/消灭、伪造依据/串供或许性。
3.以为需求拘捕的:17天是检察院拘留拘押违法嫌疑人的最长期限。
A.应当在14日[旧10日]以内作出决议。
B.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1-3日[旧1-4日]。
4.对不需求拘捕的:
A.应当当即开释;
B.对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四、检察院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申述/吊销案子的决议。
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议:关于违法事实现已查清,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提起公诉的决议;
2.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A.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检察院在侦办部分侦办终结,在公诉部分审查申述阶段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不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
B.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检察院在侦办部分侦办终结,在公诉部分审查申述阶段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革除惩罚的,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3.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检察院在侦办过程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事实/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则不追查刑事责任的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避免发作下列社会风险性的,应当予以拘捕:
(一)或许施行新的违法的;
(二)有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许社会秩序的实际风险的;
(三)或许消灭、伪造依据,搅扰证人作证或许串供的;
(四)或许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施行打击报复的;
(五)妄图自杀或许逃跑的。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或许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从前故意违法或许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拘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则,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拘捕。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适用本章规则。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契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景象,需求拘捕、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该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三日。对不需求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对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决议。
《刑事诉讼法》(旧)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办适用本章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子中契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则景象,需求拘捕、拘留违法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议,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该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六十一、将第一百三十三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该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对不需求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六十二、将第一百三十四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情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三日。对不需求拘捕的,应当当即开释;对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决议。
来历: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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