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有怎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7:48

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对此类案子的统辖,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以下简称《定见》),都有着特别规则。武士离婚案子也是这样,其统辖规则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并且,有些案子既能够由当地法院统辖,也能够由军事法院统辖。
武士离婚案子由当地法院统辖分为四种状况:
第一种状况对错武士对非文职干部的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定见》第11条第1款规则:“非武士对武士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武士一方为非文职武士,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这儿的“非文职武士”,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武士,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战士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儿的“住所地”,依据《定见》第4条规则,是指公民的户籍地点地。
第二种状况对错武士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应按“原告就被告”准则确认统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第三种状况是武士对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定见》第11条第2款规则:“离婚诉讼两边当事人都是武士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许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统辖。”因而,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依据自己的志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挑选。
第四种状况是武士对非武士提出离婚诉讼的统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也就是说,武士对非武士提起离婚诉讼,由非武士住所地法院统辖。
包含某些武士离婚案子在内的军内民事案子,可由军事法院统辖。其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子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1条第1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则的精力,军事法院试行审理两边当事人都是现役武士、部队办理的离退休干部、戎行在编员工或许军内法人的民事案子。”
这儿的“民事案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则,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安排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联系和人身联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间,军婚归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联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武士离婚案子。这儿的“部队办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安排联系、住宅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办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儿的“戎行在编员工”,是指归入戎行编制、经戎行和当地劳作人事部门批阅、由戎行办理的正式员工和工人。就武士离婚案来讲,现役武士与现役武士、部队办理的离退休干部、戎行在编员工之间的离婚案子,可由军事法院统辖。
军内民事案子由军事法院统辖实施自愿准则。《复函》第2条还规则:“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自愿准则,即原告能够向军事法院申述,也能够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也就是说,现役武士与现役武士、部队办理的离退休干部、戎行在编员工之间的离婚案子,不论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当地法院之间,依照自己的志愿挑选受诉法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