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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2:38
商业办法专利,也叫商业模式专利,因为绝大多数的商业办法专利与计算机软件相结合,故也有人称为商业办法软件专利。一般以为,其包括了一般的商业办法专利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办法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矩,一般的商业办法通常被视为智力劳作的规矩,专利法不予以维护,而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商业办法专利或许与技能相结合,可以处理必定的技能问题,到达必定的技能作用,或许具有“可专利性”。根据我国专利法对触及商业办法的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判别时,其法律根据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不归于我国专利法维护的客体。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写的《检查攻略》(2006年版)中,为了对“触及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的创造专利申请”给出更为清楚、更为清晰的检查规范,规矩了“触及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的创造专利申请”的检查准则:即:“(1)假如一项权利要求只是触及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则不应当被颁发专利权。假如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称号以外,对其进行限制的全部内容均为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则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只是触及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也不应当被颁发专利权。(2)除了上述(1)所描绘的景象之外,假如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制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的内容,又包括技能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不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扫除其取得专利权的或许性,需求具体分析,按下述两种状况区别对待:(i)假如创造关于现有技能的奉献只是在于归于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的部分,则应将该创造视为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不颁发其专利权;(ii)假如创造关于现有技能的奉献不在于或不只是在于归于智力活动的规矩和办法的部分,则不能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回绝颁发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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