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世子女不能放弃继承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7:26近来,家住朝阳区的姐妹俩吴云和吴丽一同来到公证处请求处理协议公证。
姐姐吴云对公证员说,她们的爸爸妈妈一向跟从妹妹吴丽日子。现在她现已和妹妹洽谈好,将因由妹妹来承继爸爸妈妈名下的一处房产,她自动抛弃对该房产的承继权,但前提条件是妹妹要照顾好爸爸妈妈的日子,且她不再承当奉养责任。
公证员在弄理解姐妹俩的目的后,通知她们这样的协议是不合法的,底子不能予以公证。请问这是为什么呢?公证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徐敏解说,这个协议不能公证有两方面原因。
其一: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继人抛弃承继的意思表明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作出。也就是说,本案中,只要在爸爸妈妈逝世之后,姐姐吴云才干抛弃承继权,不然其抛弃的行为是无效的,她依然享有承继权。
其二:抛弃承继权不能以不承当奉养责任为条件。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奉养爸爸妈妈是子女的法定责任,它不会由于任何人的约好而消失。
所以,姐妹俩协议中约好的条件归于民法中所谓不可能发作的现实,这样的协议归于无效合同,故不能予以公证。
特别提示:抛弃承继权时,除了以上两个问题之外,还要留意“抛弃”可以用多种方式进行,但假如要做公证的话,最好以单独声明的方式提出。由于抛弃在民法上是一种单独行为,一个人做就可以了,假如用协议的方式,反而会在效能的确定上增加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