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有什么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4:04
典当担保有哪些特色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
法律咨询:典当担保有哪些特色?
律师回答:典当担保有以下特色:
1.典当人可所以第三人,也可所以债款人自己。这与确保不同,在确保担保中,债款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典当物是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典当人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人能够持续占有、运用典当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有必要搬运于质权人占有。
4.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担保是以典当物作为债款的担保,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有操控、分配的权力。所谓操控权,表现在典当权设定后,典当人在典当期间不得随意处置典当物。所谓分配权,表现在典当权人在完成典当权时,对典当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有典当权的债款人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可所以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可所以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进债款人实行其债款,确保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而在债款人(一起也是担保权人)和债款人之间,或在债款人、债款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洽谈构成的,当债款人不实行或无法实行债款时,以必定方法确保债款人债款得以完成的协议。
法律咨询:典当担保有哪些特色?
律师回答:典当担保有以下特色:
1.典当人可所以第三人,也可所以债款人自己。这与确保不同,在确保担保中,债款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典当物是动产,也可所以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典当人不搬运典当物的占有,典当人能够持续占有、运用典当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有必要搬运于质权人占有。
4.典当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力。典当担保是以典当物作为债款的担保,典当权人对典当物有操控、分配的权力。所谓操控权,表现在典当权设定后,典当人在典当期间不得随意处置典当物。所谓分配权,表现在典当权人在完成典当权时,对典当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力。优先受偿,是指当债款人有多个债款人,其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有典当权的债款人优先于其他债款人受偿。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随同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有必要以必定的合同联系的存在为条件。被担保的合同联系是一种主法律联系,为之而建立的担保联系是一种从法律联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缔结意图是确保所担保的债款实行,维护买卖安全和债款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首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建立应以相应的合同联系的发作和存在为条件,并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款规模不得超越主合同债款的规模。二是处置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除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联系消除,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联系也随之消除。四是效能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能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缔结时刻,可所以与主合同一起缔结,也可所以主合同缔结在先,担保合同随后缔结。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不从归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则了最高额确保和最高额典当,答应为将来存在的债款预先设定确保或许典当权。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是指合同债款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许担保利益。
担保合同的弥补性首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职责产业的弥补,即担保合同一经有用建立,就在主合同联系的基础上弥补了某种权力责任联系,从而使确保债款完成的职责产业得以扩张,或使债款人就特定产业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款人的债款得以完成的可能性。
二 效能的弥补,即在主合同联系因恰当实行而正常停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实践实行。只要在主债款不实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责任才实行,使主债款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