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属于超生的范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1:22
跟着社会风气的越来越敞开,你会看到社会中的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有些人在生非婚生子女之前,本来就已经有孩子了,这些非婚生子女就不归于计划生育的规则里。那么,非婚生子女归于超生的规模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告诉您。
非婚生子女是否归于超生的规模
不一定归于,要分状况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集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员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两边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一年以上的在外;
(三)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爸爸妈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十一)一方接连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状况的生育,在不打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用本条例规则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裔、归国华裔、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其间这两条: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听讼网上面还有律师长时间驻留,要弄清楚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各个内容,能够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非婚生子女是否归于超生的规模
不一定归于,要分状况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同意,能够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集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安排员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两边与企业树立劳作联系一年以上的在外;
(三)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两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爸爸妈妈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奉养女方爸爸妈妈,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两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两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判定组织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作力的;
(十一)一方接连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持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状况的生育,在不打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拟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持续享用本条例规则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方针。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裔、归国华裔、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其间这两条: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听讼网上面还有律师长时间驻留,要弄清楚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各个内容,能够直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