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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原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丽莉等三人归还欠款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3:21

衢州华夏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邵丽莉等三人偿还欠款纠纷案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0)衢中民初字第14号
原告衢州华夏物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上街工贸大厦A座五楼。
诉讼代表人宁贵生,组长。
托付代理人宁华,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丽莉,女,1959年12月4日出世,汉族,原衢州市佛达经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衢州市柯城区天皇巷2幢502室。
被告匡琴娥,女,成人,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巷5号6单元502室。
被告方海燕,男,45岁,汉族,衢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29栋东单元201室。
三被告托付代理人卢礼成,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华夏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物资公司)清算组与被告邵丽莉偿还欠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追加匡琴娥、方海燕为一起被告,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宁贵生、托付代理人宁华、被告邵丽莉和托付代理人卢礼成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匡琴娥、方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被告邵丽莉原在华夏物资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起是衢州佛达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达公司)董事长。邵丽莉在任职期间,未经华夏物资公司董事会赞同,私行从华夏物资公司调集资金给佛达公司运用,截止到1997年12月佛达公司累计共欠华夏物资公司本息385591.41元没有偿还。1997年12月华夏物资公司歇业后,华夏物资公司的股东衢州华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房地产公司)与邵丽莉、佛达公司签订了一份处理华夏物资公司债权债务的三方协议书,约好由邵丽莉处理华夏物资公司的应收应付款,其间包含佛达公司的欠款。因邵丽莉没有实行该协议,华夏房地产公司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1999)衢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定,承认该协议无效。华夏物资公司股东依据该判定于1999年9月建立了清算组,并于同年11月5日以清算组名义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清算组成员没有有关专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参与,清算组组成不合法,裁决驳回申述。2000年5月7日,华夏物资公司股东再次建立清算组,对公司财物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承认佛达公司现尚欠原华夏物资公司本金321532.41元,截止到2000年5月的利息194714.61元。因邵丽莉在2000年1月31日向衢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将佛达公司刊出,但其未经佛达公司股东会作出抉择,没有依法建立清算安排对佛达公司的财物及债权债务进行处理,在刊出挂号中隐瞒了佛达公司负有债权债务没有清偿的现实,其个人却接受了佛达公司一切产业,故现要求邵丽莉偿复原佛达公司的欠款本金321532.40元,付出利息194714.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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