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孩子后孩子的抚养费还能索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3:30
事例:
2010年3月份,王先生与李女士处理成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2011年3月份,生育一子。2014年5月份,两边因爱情不好,洽谈离婚。洽谈过程中,起先两边均想要儿子的抚育权,不能达到共同,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付出孩子的抚育费为条件,使王先生抛弃了孩子的抚育权。2014年5月底,两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约好:儿子由李女士抚育,李女士自愿不必王先生承当抚育费用。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先生作为自己的父亲,有责任承当抚育职责,且李女士抛弃儿子的抚育费归于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恳求王先生每月付出抚育费600元。王先生以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育费有清晰约好,自己不应向李女士付出抚育费。
剖析:
本案中儿子是有权力向王先生建议付出抚育费的。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作为爸爸妈妈两边自愿达到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好,归于离婚两边意思自治的规模,但协议两边只能对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加以约好,无权在协议中掠夺或约束别人的合法权力。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育费的约好不能对未成年儿子发生法令约束力。儿子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父亲王先生建议付出抚育费。但在实践中为鼓舞鼓舞诚笃守信的行为准则,避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歹意使用子女的该项权力,该类案子的处理中还要考虑直接抚育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添加,客观的商场通胀要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要素,能在合理的规模内支撑未成年子女关于抚育费的建议。
2010年3月份,王先生与李女士处理成婚登记手续成为夫妻。2011年3月份,生育一子。2014年5月份,两边因爱情不好,洽谈离婚。洽谈过程中,起先两边均想要儿子的抚育权,不能达到共同,后李女士以不需要王先生付出孩子的抚育费为条件,使王先生抛弃了孩子的抚育权。2014年5月底,两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约好:儿子由李女士抚育,李女士自愿不必王先生承当抚育费用。2014年7月份,李女士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王先生作为自己的父亲,有责任承当抚育职责,且李女士抛弃儿子的抚育费归于侵略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恳求王先生每月付出抚育费600元。王先生以为离婚协议书中对孩子的抚育费有清晰约好,自己不应向李女士付出抚育费。
剖析:
本案中儿子是有权力向王先生建议付出抚育费的。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则: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协议作为爸爸妈妈两边自愿达到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好,归于离婚两边意思自治的规模,但协议两边只能对自己的权力和责任加以约好,无权在协议中掠夺或约束别人的合法权力。所以,在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育费的约好不能对未成年儿子发生法令约束力。儿子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向父亲王先生建议付出抚育费。但在实践中为鼓舞鼓舞诚笃守信的行为准则,避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歹意使用子女的该项权力,该类案子的处理中还要考虑直接抚育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添加,客观的商场通胀要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要素,能在合理的规模内支撑未成年子女关于抚育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