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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4:27
《天津市公有住宅改变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首要内容如下:
一、使用权过户规则
公有住宅承租人逝世或许户籍迁出天津市的,承租人的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等亲属,能够请求处理改变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宅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请求,契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请求过户。契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在人民法院调停、审判过程中,需求经过回购、署理转让等方法确认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宅的,由公有住宅产权人或许其托付的房子运营管理单位、置换运营单位回购或许署理转让公有住宅。
公有住宅承租人逝世的,新的承租人经过两种方法确认:一种是公有住宅承租人生前能够指定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或许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逝世后持续承租公有住宅;另一种是公有住宅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能够请求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能够请求过户。公有住宅承租人逝世后没有契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能够在天津首要报纸刊登布告,布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能够请求过户。
承租人逝世的,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契合过户条件人员抛弃承租权、赞同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能够请求过户。契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能够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二、七种状况不得改变承租人
公有住宅产权人或许其托付的房子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请求人提交的公有住宅改变承租人相关请求材料进行核对,必要时应当到现场查勘。
经核对契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公有住宅改变承租人手续;不契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此外,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改变公有住宅承租人:未依法签定公有住宅租借合同的;房子使用权有争议的;承租人拖欠房子租金的;承租人私行拆改房子结构的;成套独用住宅变为成套伙用住宅的;请求人没有本市乡镇户籍的;国家和本市规则不得改变的其他景象。
三、并户、分户有规则
在同一套或许同层毗连非成套公有住宅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有住宅租借合同,承租人是同一人或许与其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别离承租的,能够请求处理并户。并户时需提交请求书;请求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书印章;公有住宅租借合同;承租人与爱人不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承租人与子女、爸爸妈妈不同户籍的,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承租人或许与承租人一起寓居的近亲属,能够请求分户。请求分户不得将成套独用住宅变为成套伙用住宅,居室计租面积不得小于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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