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能立遗嘱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7:47一、承租人能对公房立遗言吗
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规模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
遗言人立遗言只能处置归于自己的个人合法产业,这些产业包含: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子、储蓄和日子用品;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
上述的公民的房子指的是公民的合法私有房子,不包含公房,因为公房的一切权归于房管所或单位,公房不归于个人合法产业,所以遗言人不能立遗言处置公房。
二、承租人子女能承继公房吗
承继,依据我国承继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产业才能够承继。公房的一切权人是国家或团体,因而公房承租人逝世后,不能作为承租人的产业进行承继切割,但能够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持续承租,实践上即公房承租权的承继。
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则,住所用房承租人在租借期限内逝世的,其一起寓居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能够持续承租。因而,公有房子使用权不得随意处置,不能通过赠与、转让等协议方法进行处置,公有房子使用权需求流通时,有必要依照法令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则,在契合前提条件的状况下处理相关手续。因为公有房子使用权不归于个人产业规模,因而假如使用权人逝世,只能依照规则由契合条件的近亲属持续承租。
三、公房承租人逝世,按下列规则确认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的,由一起寓居人洽谈一致确认的人选持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洽谈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一起寓居的中确认改变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爱人;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
4、其他人,按他处住宅状况、本处寓居时刻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一起寓居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爱人和直系亲属洽谈一致确认的人选持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洽谈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次序确认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爱人;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寓居状况;
3、原承租人的爸爸妈妈;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宅状况。
上文所提的一起寓居人,是指公有寓居房子的承租人逝世或许改变租借联系时,在该承租房子处实践寓居日子一年以上(特殊状况在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子寓居,或许有,但寓居困难的人(成婚、出世不受前述条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