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房遗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23:08公房购买产权后遗赠别人有用
张老头购买了一套公房,生前经过公证方法遗赠保姆,身后,儿女们怒告保姆讨房产,终无果。
根本案情
张某有三个儿子,张甲、张乙和张丙。1984年,张某与李某再婚,婚后,夫妻协商一致将各自名下的公房交还给单位,单位另行分配给二老一套公房,约70平米,该房子产权单位系北京市朝阳区房子土地管理局。1997年,李某逝世,张某儿子对张某日子不理不睬。1998年,张某请一个保姆照料自己的日子,潜移默化,保姆吴某和张某开端同居了。2000年,吴某离开了张某;张甲之子张小甲随张某日子。2001年,张某购买了该公房的产权。房子总价3万元,购房时折算了张某25年工龄和李某30年工龄;一起,张某享受了国家关于教师购房的优惠政策。2002年,吴某回来开端照料张某。2003年,张某在北京市某公证处处理遗言公证:身后将自己的房子赠与吴某。2004年,张某逝世,吴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做了产权改变挂号。张某的三个儿子以及张小甲知道此过后,怒形于色,将吴某告上法庭,恳求吴某偿还房产;吴某反诉,要求法院承认房产归自己一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驳回张氏兄弟诉讼恳求;承认该房产归吴某一切。两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1、购买承租公房的问题。国家答应公房承租人经过付出价款的方法购买公房,获得房子产权。公民购买公房需契合条件,一般来说,只需承租人能够购买;承租人逝世后,同住人改变承租权后能够购买。购买的面积一般依照同住人人数乘以单位面积来确认。员工工龄能够折算一部分价款。
2、已购公房产权人的确认。一般的,已购公房的产权人为原承租人,除非承租人与同住人协商一致(法院一般考虑同住人是否出资,夫妻在外),同住人不是产权共有人,同住人也没有单独购买该公房的资历。夫妻一方逝世后,另一方购买公房,该公房归于个人财产;假如购买人利用了已故爱人的工龄,也只能作为政策性补助,已故爱人因主体缺失并不享有共有权。
3、遗赠公证及其效能。公证实质上加强了遗赠的效能,最终公证遗言的效能强于其他遗言。只需遗言行为自身合法,公证遗言一般不会呈现无效的景象。本案中,张某作为仅有产权人将房产赠与吴某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尽管公证处没有录音录像,可是,相对于自书遗言(姑且有用)来说,其效能只会增强,不行削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三款:公民能够立遗言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团体或许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北京市住所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凡单元式住所高楼,产权单位均可按准成本价向员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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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闻名学者型律师,曾承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与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历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与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张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来,一向专心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解的处理,成功处理案子上百起,积累了丰厚的办案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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