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3:06
一、根本案情:
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 1998年,陈某和王某一起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家灯具商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间陈某出资48%,王某出资52%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前两年运营杰出,跟着陈某和王某在运营理念上产生不合,协作不能持续。两边曾洽谈其间一方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未能到达共同。尔后王某便当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把握公司印章的便当条件,单独操控公司,排挤陈某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假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改动了公司注册挂号,将陈某的股东身份改动挂号成别人。后经陈某请求,工商部门将改动挂号撤消,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过后,王某又移用公司产业,另行注册了一家运营范围和场所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成心使原公司不参与年检,形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令依据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该条规矩: “公司不按照规矩承受年度查验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承受年度查验;逾期仍不承受年度查验的,撤消营业执照。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该规矩意味着,不管当事人由于何种原因未参与年检,都必须通过罚款处置程序,才干再对当事人施行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撤消营业执照的处置程序,因而,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消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决议。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图,不会对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法令依据: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存在不合,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本案中,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陈某持有公司48%的股份,是公司的首要股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矩: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一起,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置不服的。”可见,只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怎么了解“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的有关规矩,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解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规矩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安排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些条文表现了以“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作为规范,承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本思路。不过,《解说》关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矩。这儿需要对《解说》第十五条作进一步的剖析。该条规矩:“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许协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协作各方,以为联营、合资、协作企业权益或许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详细行政行为损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运营企业和协作运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的法令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令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现在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相同的国民待遇,相同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令地位——已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相同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法令地位。
《解说》虽未清晰规矩股东在相同的情况下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挤。依据法令解说和法令适用的一般规矩,在法令规矩不清晰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令准则和法令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根底。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行为是否侵略了陈某的股权,撤消公司营业执照是否与陈某存在法令上的利害联系。
三、股权的实质:撤消营业执照是否侵略股权
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实行出资责任后所享有的权力,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一体。股权的内容和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榜首,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股权不只具有产业权的内容(如股息或盈利的请求权等),并且还具有管理权的内容(如选举权、表决权等)。第二,股权联系具有从属性,由于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从终极含义上说,股权的存亡取决于公司的存亡,二者具有显着的从属性。第三,股权的行使具有间接性,尽管股权中含有产业权要素,但股权的行使并不直接及于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详细产业,任何股东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占有、运用或处置公司的任何产业,这也正是股权不能被视为所有权的根本理由。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使自己的毅力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产业,这也是股权不能被视为债务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股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力领域。股权是证券化了的权力,其客体已非实物性产业,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股东原有的所有权向股权转化,然后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
股权的存在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假如公司一旦被撤消营业执照,公司将不再存在,股权也将无法持续存在,股东只剩下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参与剩下产业分配的权力。因而,公司一旦被撤消营业执照,股东所享有的不管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产业权仍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企业管理权,都将遭到损害。正是由于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行为与公司股东存在着亲近的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股东在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具有非常足够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根底。
四、定论和主张:应当清晰赋予股东在一些严峻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股权的实质、内容和特征能够看到,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行为不只会触及到企业的运营自主权,并且往往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到股东的股权,尤其是在企业被行政机关刊出、撤消、吞并、强制吞并、出售、分立、改动企业从属联系或许撤消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只或许严峻侵略企业的运营自主权,一起也会严峻侵略公司股东的股权。关于这些直接触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严峻行政行为,除了该企业或许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为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应当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法令应当赋予股东的必要的救助手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要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法院的检查才干加以承认。关于行政机关其他触及企业运营权的行政行为,尽管也会在必定程度上触及到股权,但由于还未到达触及企业生死存亡的程度,股东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的途径来表现自己的毅力然后影响公司的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应当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中,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假如陈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陈某将没有合理途径取得必要的救助,这对陈某来说是显失公正的。
笔者以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公司的股权或许比较涣散,应当学习国外的立法经历,在法令上或许司法解说中清晰规矩关于持股超越必定份额(能够考虑为10%)的股东在企业被行政机关刊出、撤消、吞并、强制吞并、出售、分立、改动企业从属联系或许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问题的提出 1998年,陈某和王某一起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一家灯具商场,注册资金180万元,其间陈某出资48%,王某出资52%并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前两年运营杰出,跟着陈某和王某在运营理念上产生不合,协作不能持续。两边曾洽谈其间一方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未能到达共同。尔后王某便当用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把握公司印章的便当条件,单独操控公司,排挤陈某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并假造陈某的签字,将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别人,改动了公司注册挂号,将陈某的股东身份改动挂号成别人。后经陈某请求,工商部门将改动挂号撤消,并对王某处以1万元罚款。过后,王某又移用公司产业,另行注册了一家运营范围和场所与原公司完全相同的公司。2003年,王某又成心使原公司不参与年检,形成原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了企业营业执照。
本案中,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法令依据是《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该条规矩: “公司不按照规矩承受年度查验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承受年度查验;逾期仍不承受年度查验的,撤消营业执照。年度查验中隐秘真实情况、招摇撞骗的,由公司挂号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期限改正;情节严峻的,撤消营业执照。”该规矩意味着,不管当事人由于何种原因未参与年检,都必须通过罚款处置程序,才干再对当事人施行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本案中,工商部门未经罚款程序直接进入撤消营业执照的处置程序,因而,陈某以工商部门程序违法为由,以自己名义提起了行政复议,要求撤消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决议。而王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图,不会对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法令依据:股东能否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关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存在不合,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本案中,陈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陈某持有公司48%的股份,是公司的首要股东。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矩: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法请求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责令停产歇业、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暂扣或许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置决议不服的。”一起,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矩:“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置不服的。”可见,只需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怎么了解“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下称《解说》)的有关规矩,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一起,《解说》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中规矩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和安排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这些条文表现了以“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作为规范,承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根本思路。不过,《解说》关于股东可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作出直接的规矩。这儿需要对《解说》第十五条作进一步的剖析。该条规矩:“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许协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协作各方,以为联营、合资、协作企业权益或许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详细行政行为损害的,均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实际上,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企业、合资运营企业和协作运营企业中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的法令地位与其他一般公司中的股东法令地位是相同的。我国现在正在完善社会主义商场经济,应当打破所有制和内外资界限,给予各类不同类型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以相同的国民待遇,相同也要赋予其相同的诉讼法令地位——已然作为股东的联营方、合资方、协作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相同作为其他一般公司股东的国内企业和自然人也应当具有平等的诉讼法令地位。
《解说》虽未清晰规矩股东在相同的情况下能够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挤。依据法令解说和法令适用的一般规矩,在法令规矩不清晰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法令准则和法令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与详细行政行为有法令上的利害联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根底。本案的实质问题是工商部门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行为是否侵略了陈某的股权,撤消公司营业执照是否与陈某存在法令上的利害联系。
三、股权的实质:撤消营业执照是否侵略股权
股权是股东向公司实行出资责任后所享有的权力,是自益权与共益权的统一体。股权的内容和特色有以下几个方面:榜首,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股权不只具有产业权的内容(如股息或盈利的请求权等),并且还具有管理权的内容(如选举权、表决权等)。第二,股权联系具有从属性,由于股东是公司的成员,从终极含义上说,股权的存亡取决于公司的存亡,二者具有显着的从属性。第三,股权的行使具有间接性,尽管股权中含有产业权要素,但股权的行使并不直接及于股东投入到公司中的详细产业,任何股东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占有、运用或处置公司的任何产业,这也正是股权不能被视为所有权的根本理由。股东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使自己的毅力间接地作用于公司的产业,这也是股权不能被视为债务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股权是一个独立的权力领域。股权是证券化了的权力,其客体已非实物性产业,而是证明股东向公司出资的股票或出资证明书,股东原有的所有权向股权转化,然后形成了公司法人所有权。
股权的存在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假如公司一旦被撤消营业执照,公司将不再存在,股权也将无法持续存在,股东只剩下在公司进行清算后参与剩下产业分配的权力。因而,公司一旦被撤消营业执照,股东所享有的不管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产业权仍是作为股权内容的企业管理权,都将遭到损害。正是由于撤消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置行为与公司股东存在着亲近的法令上的利害联系,股东在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具有非常足够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根底。
四、定论和主张:应当清晰赋予股东在一些严峻情况下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从股权的实质、内容和特征能够看到,行政机关对公司的行政行为不只会触及到企业的运营自主权,并且往往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到股东的股权,尤其是在企业被行政机关刊出、撤消、吞并、强制吞并、出售、分立、改动企业从属联系或许撤消企业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只或许严峻侵略企业的运营自主权,一起也会严峻侵略公司股东的股权。关于这些直接触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严峻行政行为,除了该企业或许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外,为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应当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法令应当赋予股东的必要的救助手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力,这些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需要通过上级行政机关或许法院的检查才干加以承认。关于行政机关其他触及企业运营权的行政行为,尽管也会在必定程度上触及到股权,但由于还未到达触及企业生死存亡的程度,股东可通过行使表决权的途径来表现自己的毅力然后影响公司的行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应当由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中,公司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假如陈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陈某将没有合理途径取得必要的救助,这对陈某来说是显失公正的。
笔者以为,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公司的股权或许比较涣散,应当学习国外的立法经历,在法令上或许司法解说中清晰规矩关于持股超越必定份额(能够考虑为10%)的股东在企业被行政机关刊出、撤消、吞并、强制吞并、出售、分立、改动企业从属联系或许撤消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