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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宅基地上房屋继承权之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13:09

内容提要:我国现在的乡村土地准则是制止宅基地运用权的流通的,可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子作为法令维护的私有产业是可以承继的。因承继导致的房子一切权的搬运与宅基地运用权不得流通便发作了对立。在现行法令准则结构内,为因承继发作的宅基地运用权的处理供给一种可行性途径,以此平衡房子承继人对房子的一切权和团体安排对宅基地的一切权之利益,值得法令界人士进行讨论,也希望正在拟定中的物权法可以充沛重视。
(一)法令准则条件:
宅基地准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联系到我国八亿农人安居乐业之所的土地运用准则,是跟着我疆土地准则的前史革新逐渐树立的。我疆土地准则变迁走过土地农人一切——土地产出国家分配——土地国家一切——土地运用权回归农人四个阶段。①由于我国实际的国情和宅基地的特别效果,国家对与宅基地相关的权能作出了许多约束。比方宅基地不能进入商场流通,不得转让、典当。由于“当时我国乡村的土地最底子的功用仍是为每一个乡村农人供给日子保证和根本福利。”②从中心近年来公布的相关规则和最新的物权法草案看,国家对宅基地流通依然持有一种慎重的情绪。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一文中清晰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赞同城市居民占用农人团体土地建住所”;最新物权法草案第一百六十条:“农户占有的宅基地面积应当契合规则的规范。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第一百六十一条:“宅基地运用权人未经依法赞同,不得改动宅基地用处。”第一百六十二条:“宅基地运用权人经本团体赞同,可以将缔造的住宅转让给本团体内契合宅基地运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运用权一起转让。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以上规则表明晰国家坚持将宅基地作为单一的农人日子资料,保持其供给根本日子保证的功用偏好。尽管许多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学者都对此种约束提出了质疑,可是国家自有许多合理性理由来维护其坚持。国家可以经过法令准则制止宅基地上住宅生意来约束宅基地运用权的流通,但假如宅基地上的房子由于承继要发作一切权搬运,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制止了。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令准则的规则,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子是不同的一切权的客体,是两个别离存在的物。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则“宅基地和自留地,归于团体一切。”一起《宪法》第十三条规则“国家依照法令规则维护公民的私有产业权和承继权”。《承继法》清晰“公民房子是公民个人合法产业,可以作为遗产予以承继”。也便是说,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子之一切权是别离的。“一切权准则是一切制问题在物权法上的表现”③,这种别离本源于我疆土地公有制的经济根底。可是,房子作为公民合法一切的私有产业,是可以独自作为被承继人的遗产由承继人予以承继的。问题是,承继人对宅基地并不必定享有运用权,承继人在行使房子的承继权后,取得房子的一切权,宅基地怎么办?“家宅是最典型的品格产业,它是自在、私日子和结社自在之间的品德中心地带”。④国家假如为了制止宅基地运用权的流通,硬要对房子承继设禁,无异于公权力对私家产业的直接掠夺,更是与我国的实际境况相违反。
(二)、实际布景
跟着乡村人口的活动日益频繁,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资历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呈现了不安稳性。首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子女在城市完成了大学学习,留在城市作业、久居,户口也从乡村迁往城市。这些子女假如承继爸爸妈妈在乡村的房子,他们是否有资历运用宅基地?是否应遭到约束?
2、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外出务工,户籍依然留在乡村,但在城市现已安居立业,其现已不在团体经济安排内部一起劳作,实质上现已脱离了团体经济安排。没有了一起劳作的条件,他们是否还可以根据一起分配而享有宅基地运用权?据统计,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的从业人员中,农人工已别离占68%、80%和50%。在新增产业工人中,每新增3人,便有2个来自乡村。在很多外出务工的乡村劳作者中,可以在城市安家立业的少之又少,更多的民工则是希望赚足后回乡久居。所以,即便在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单纯地依照户籍反映的成员资历来确认其是否能承继宅基地运用权也或许违反宅基地仅供给根本日子保证的意图,发作不合理性。
3、团体经济安排内部一户分为几户后,子女独立成家,新请求了宅基地运用权,子女假如承继爸爸妈妈的房子是否可以一起承继宅基地运用权?假如承继了,不又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运用准则,而且在持平的团体安排成员之间呈现了不公正性。
以上三种状况归结为一个问题便是:在保证宅基地运用权根本功用的条件下,怎么平衡承继人对房子的一切权和团体安排对宅基地的一切权之利益?
房子承继权行使与宅基地团体一切之抵触
在被承继人与承继人为同一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且未分户的状况下。承继人根据与被承继人的身份联系可以承继房子,承继人依其团体经济成员资历可以承继宅基地运用权,这与我国现行的法令、法规都是相符的,也不会存在承继人承继了房子却面临得不到房子所依靠的宅基地运用权的问题。这种状况因不存在法令上和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抵触,故不赘述。
下文首要针对承继人依身份联系取得房子承继权,但对宅基地的运用存在着法令支撑的空白或许与现行法令准则会发作对立的景象加以剖析。
(一)针对实际布景中的第一种状况,即承继人现已失去了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资历,其承继房子后,对宅基地是否还享有权力。
享有成员资历的被承继人,其对宅基地享有的是宅基地运用权,是根据成员身份而无偿或付出少量价款取得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运用权与城市商品房所隶属的土地运用权虽在物权类型中同归于用益物权,但依然存在显着的差异:宅基地运用权是无偿取得,土地运用权是付出对应价款后取得;前者发作的根底是团体安排成员资历的存在,具有激烈的身份性,后者发作的根底是商场经济体系下国家对土地运用权的有偿让与,具有契约性;宅基地运用权依托成员资历而永久存在,土地运用权有法定的运用期限。所以,宅基地运用权不能简略依城市土地运用权的“地随房走”准则搬运。城市土地运用权是运用权人向国家交给土地出让金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的运用、收益权,这种运用权是流入商场的完好的用益物权,可以由土地运用权人转让、设置典当等。宅基地运用权则是游离于商场体系之外、具有特别功用的用益物权,其取得与转让均以身份资历为条件。从宅基地运用权的设定意图看,其是为了给农人根本的日子资料和日子保证。不具有成员身份的承继人就在意图上失去了取得宅基地运用权的合理性理由。假如答应他们根据“地随房走”的准则承继宅基地运用权,则等于不付任何价值而占用乡村土地,而且还没有时间约束。长时间以往,则会形成乡村土地资源的丢失。乃至还会在团体安排和房子承继人之间形成许多对立,比方团体安排要运用该土地时是不是要取得房子承继人的赞同。房子承继人假如连成员身份的资历都没有,又经过怎样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定见呢?成员资历来自团体安排的成员身份。以此为条件,不具有成员身份的房子承继人是不能依承继享有宅基地运用权的。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子无疑于空中阁楼,房子承继人依承继取得了房子,但却面临着无法运用的要挟。这就使得农人的房子和城市人的房子遭到的是不同程度的法令维护,前者弱、后者强。这不只不利于农人对自己财富的堆集,也不利于乡村的安稳,更是农人本身所不能承受的。
(二)实际中的第二种状况又要差异对待。关于在城市现已安居立业,而户籍依然留在乡村的,则其实质上现已脱离了乡村团体安排,也不再存在为其供给宅基地之必要。根据宅基地运用权的特别功用性,其当然也不该依形式上的成员身份承继宅基地运用权。
关于虽在城市务工,但无力在城市安家立业的乡村乡民,即便其实际上已没在团体安排劳作,但其多游离于城市主体日子之外,城市还不能为其供给根本日子保证。鉴于这样的实际很多存在,乡村应该为这些农人保存其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权,以维护农人的根本日子需求。
(三)关于实际日子中的第三种景象,即团体安排内部一户别离为多户,因承继而发作一户享有多处宅基地运用权。从宅基地运用权取得的条件看,承继人对宅基地运用权承继的资历是无可厚非的。可是,却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运用准则。从公正的视点看,这也是有失公正的。宅基地只是供给根本的日子资料,一户享有多处宅基地运用权,关于团体安排的其他成员来说就不公正了。
经过以上三种状况的剖析,承继人对宅基地上房子的承继并不必定伴跟着对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可是,房子并不是空中阁楼,它有必要依靠于必定的土地才干完成其运用价值。为了维护房子承继人对房子的有用运用,一起又契合宅基地的功用方针,在现阶段宅基地运用权还不能进入商场自在流通的布景下,法令需要对这些对立供给一种指向或许处理途径。
问题处理的途径探析
(一)效法台湾地区民法设定法定的基地租借权。
台湾地区民法债篇第425条规则:“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子同属一人一切,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子一切权让与别人,或将土地及房子一起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土地受让人或房子受让人与让与人世或房子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世,推定在房子得运用期限内,有租借联系。”⑤参照台湾的“基地法定租借权”准则,咱们好像可以依瓢画葫地规则:承继人在承继房子的一切权时,关于房子的宅基地“并非取得作为物权的乡民的宅基地运用权,而是取得作为债务的宅基地租借权,根据该债务,房子承继人可以占有运用宅基地”⑥。承继人对宅基地的这种租借权是法令直接予以规则的,关于团体安排来说则是一种职责。
宅基地运用权和宅基地租借权都以在别人土地上的房子为意图,而运用其土地,所以两者的经济意图是相同的。可是,由于在权力区分上一个是物权,一个是债务,所以,拘谨力存在强弱。前者拘谨土地一切人较后者强,即宅基地运用权人之位置比租借权人之位置要高。从土地一切人的视点,其更乐意租借,而不肯设定宅基地运用权。
因权力区分上的不同,宅基地运用权与宅基地租借权有如下不同:
1、宅基地运用权是物权,非经挂号不生设定之效能;租借权为债务,无须挂号。假如以宅基地租借权来处理因地上房子为意图的土地运用,则承继人对房子享有运用官僚以对宅基地的租借权为根底,也便是说,物权树立在债务根底之上。
2、宅基地运用权挂号后,有对世的效能;根据债务的一般理论,债务是相对权,只在当事人之间发作法令效能。这就使得团体安排对土地的职责增大,比方维护土地的职责、相邻胶葛的职责承当等等。而租借权人(承继人)除对团体安排交给租金之外,准则上不再承当因土地对第三人发作的职责。
3、宅基地运用权的存续期间是无约束的;租借权的存续期间则由当事人约好,一般不得超越20年。这使得租借人对房子的占有和运用因遭到土地运用不安稳的要素而遭到要挟。
4、宅基地运用权人可以将其上房子连同宅基地运用权转租别人,以齐备其对宅基地享有的用益物权权能——运用、收益;租借权人非经租借人赞同,不得将租借物转租。由于转租房子必定意味着宅基地运用权的一起搬运,承租人因不享有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转租权,使得其房子的收益权也得不到满意,终究形成资源的糟蹋。
台湾地区的“基地租借权”与我国某些学者所倡议的“宅基地法定租借权”其实并非一脉相承。基地租借权的标的是“宅基地”,就我国现在的国家独占土地一级商场的土地准则,宅基地本身是不能作为租借之标的物的。别的,台湾民法中有关房子一切权的规则与我国并不相同。在台湾,房子一切权不能与土地别离而有独立的一切权,“假如基地运用权消除,土地权人不行使其建筑物之取回权,则依契合之准则,其建筑物永久留于土地一切人之一切,此刻土地一切人关于建筑物之利得,民法特规则应按时值为补偿。”⑦依照这个规则,承继人因不享有宅基地运用权就不能承继房子了。正是由于房子不能独立于土地享有一切权,所以为了加强对房子受让人的利益维护,故规划了“基地租借权准则”。这与我国的土地一切权和房子一切权别离的准则是不一样的。笔者以为,我国某些学者之所以引进台湾地区的“基地租借权”来处理我国宅基地运用权流通问题,首要是为有偿运用宅基地供给一种参照途径。其实,台湾地区的“基地租借权”本身也有物权化趋向。“基地租借权与地上权接近于平等之位置,租借基地,应由租借人与承租人于契约树立后,两个月内请求该管县市地政机关,为地上权之挂号。其期限不受第449条第一项规则之约束(租借期限不得愈20年之约束)。其性质仍为基地租借权,不过为加强基地租借人之位置,可准用地上权之规则,使其效能几与地上权持平,故亦可称为准地上权。”⑧我国原本就不存在债务法令体系的根底,再去规划物权化的债务,则与我国民事法令体系本身不协调。 根据以上种种缘由,笔者并不赞同在我国法令准则中规则“宅基地租借权准则”。
(二)、设定约束性宅基地运用权的可行性剖析
承继人在承继房子一切权后,因在形式上或许实质上不再具有团体安排成员资历,而不能承继宅基地运用权时,应该为承继人持续运用该宅基地设定“约束性宅基地运用权”。
1、约束性宅基地运用权的权力特点本质上是用益物权,即由房子承继人对团体一切的土地,在必定规模进行占有、运用、收益的他物权。采取用益物权的规划,可以让承继人对房子一切权的行使能有满足牢靠的保证。首要,用益物权与一切权都属物权类,这就使宅基地运用权与房子一切权权力性质相匹配,加强承继人行使房子一切权的根底权力支撑。其次,用益物权是在一切权的根底上发作的。实际上是根据一切权人的毅力或许法令的规则在一切权上设定的担负,起着约束一切权的效果。因此在物权的优先效能上,用益物权比一切权具有较优的效能,即承继人优先于团体一切人运用土地。再次,用益物权人可以享有收益权,支撑了承继人在暂时不必房子时可以租借房子,不必遭到土地一切人的阻止,避免了房子搁置形成资源糟蹋。
2、承继人因承继房子一切权而享有的宅基地运用权应是一种“约束性用益物权”。房子得以树立的根底条件是被承继人以团体成员资历无偿获取了宅基地运用权。所以,承继人只能享有不同与一般用益物权的约束性宅基地运用权。所谓约束首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承继人享有的宅基地运用权不是根据承继,而应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具有法定性,这也是物权法定主义准则之表现。
被承继人过世后,形式上或许实质上不具有成员资历的承继人,或许具有成员资历而现已占有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人,关于房子可以有两种处置方法。一是将房子折价转让于还没有宅基地的其他乡民,此乃最完善之处理。另一种方法是自己享有房子一切权。在这种方法下,承继人可以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继而享有宅基地运用权。
(2)承继人对宅基地的持续运用应为有偿运用。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宅基地运用权具有身份依靠性。假如不具有成员资历的承继人无偿占用宅基地,就破坏了宅基地准则的建立初衷。为了平衡承继人与团体安排的利益,应由承继人向宅基地一切者偿付宅基地运用费。运用费规范应答应当事人经过合约约好,一起应有第三方(如公权力安排)供给的一个根本规范。避免团体安排在与承继人协议运用费时乱用权力,一起也避免两边协议达不成共同,使法定的宅基地运用权流于形式。团体安排则可以用这笔费用改进乡民的福利,或许作为救助基金。这笔资金准则上只能用于乡民日子之改进,以此补偿宅基地福利功用受限后对团体安排带来的利益丢失。
(3)承继人对宅基地的运用具有意图约束性。
不具有成员资历的承继人或许具有成员资历但现已享有宅基地运用权的承继人是根据房子运用之意图取得宅基地运用权的,所以,在房子一切权存续期间,承继人不得为运用房子之外的意图运用宅基地,不得向团体成员之外的人转让房子、不得用房子作典当等等。总归,不能使宅基地运用权流入商场。这也是为了与国家对团体一切土地种种约束相适应。可是,为了物尽其用,应该答应承继人对房子行使特定收益权。比方承继人可以将房子租借,不过所取得收益中的必定份额应交给团体作为宅基地运用权的价值表现。
(4)团体安排为了团体的利益,在法定的景象下有权回收宅基地运用权,但关于房子一切人应给予对价补偿。
跟着乡村本身发展速度的加速,运营规模、运营体系的改动,整体规划的改动,团体安排为了团体的利益,在法定景象下应享有回收宅基地运用权的权力,无须征得房子一切人的赞同。可是,应对房子一切人的房子予以对价的补偿。为了避免团体安排乱用团体利益之名义,所以法令应对详细的景象加以规则,并为房子一切人设定相应的权力救助途径。
上述设想的终究意图是:在我国现行的乡村土地准则结构内,为实际中不行逃避的权力抵触供给一种处理途径。希望正在拟定中的物权法可以重视到相关问题,构建契合我国经济根底、靠近大众实际日子的宅基地运用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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