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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10:27

赋闲人员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赋闲前用人单位和自己交纳赋闲保险费的时刻核算:
1、赋闲前接连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赋闲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赋闲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添加一年,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添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赋闲人员收取赋闲保险金期间从头工作后再次赋闲的,缴费时刻从头核算,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能够与前次赋闲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赋闲保险金的期限兼并核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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