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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可约定延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22:42
1996年2月7日,李某向尹某借取现金5000元外出经商,两边书面约好在一年内归还。尹某怕李某常年在外难以归还而发生纠纷,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所以尹某要求李某在出具的告贷中加上诉讼时效的约好,即:本欠据诉讼时效为五年。李某在外经商时因为办理不善,所借资金十余万元亏空,所以致2002年3月李某回到老家时仍无钱归还给尹某,所以尹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责令李某归还告贷5000元及其利息。
法院经审理以为,李某向尹某借取现金5000元,且出具了欠据,两边的债务债务联系应予以承认。李某告贷时刻为1996年2月7日,约好还款时刻为一年,即还款时刻为1997年2月6日,所以其诉讼时效应为1999年2月6日曾经。尽管两边已在欠据中约好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五年,但该约好依法无效,因而尹某于2002年3月向法院申述建议债务已过诉效时效。法院据此判定驳回尹某的诉讼恳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就损失恳求公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力予以维护的权力的准则。法令规则诉讼时效,其意图之一是为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社会联系的安稳。因为假如权力人的权力行使没有时刻约束的话,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就会长时刻处于一种不安稳的状况,这种不安稳的状况将对国家的安稳和公民的日子发生不良影响;其意图之二是促进权力人行使民事权力,假如没有时效约束,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力的行使就没有紧迫感,即不能促进当事人活跃维护权力和履行义务,下降物质财富在商场买卖中的经济效益;其意图之三是有利于公民法院及时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假如权力人长时刻不行使权力,跟着时刻的推移,案子的客观情况就难以查清,将添加法院的审判难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公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本案中尹某与李某是债务债务联系,不属于适用法令还有规则的景象,所以应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尽管尹某怕李某长时刻在外而因诉讼时效影响其债务的行使,便在欠据中约好该欠据的诉讼时效为五年,但因诉讼时效二年系法令规则的期间,不得因当事人的约好而改变,所以尹某与李某间对诉讼时效为五年的约好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本案中尹某与李某已书面约好还款期限为一年,即至1997年2月6日,李某逾期未归还时,尹某就应知道其债务已遭到损害,所以该欠据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2月7日起核算。
综上所述,因为尹某与李某对诉讼时效的约好无效,尹某的债务诉讼时效应从1997年2月7日起至1999年2月6日的2年内。尹某至2002年3月份向法院建议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已损失了胜诉权。故法院判定驳回其诉讼恳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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