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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2:10

一、权力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团体
团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规模内没有一致的所有权权力主体,而且只要农人团体才干够成为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力主体包含三类:一是村农人团体,二是村内农业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三是乡(镇)农人团体。
1.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这一规则的意义是:一是这儿的“村”为行政村,即建立乡民委员会的村,而非自然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就是指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行政村农人团体所有。二是这儿所讲村团体经济安排应了解为乡村中有土地所有权的农业团体经济安排。乡民委员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民委员会安排法》中所规则的乡民委员会。三是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或许由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或许由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这是由于考虑到自从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后、有些村的团体经济安排已不健全,难以完成团体所有土地的运营、办理使命,需求由行使自治权的乡民委员会来行使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土地的功能。因而,假如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团体经济安排,就由该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假如没有以村为单位的农业团体经济安排,则由乡民委员会运营、办理。
2.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运营、办理。这一规则的意义是:一是这儿的乡民小组是指行政村内的由乡民组成的自治安排。关于乡民小组。《乡民委员会安排法》中有所规则,应按照该法的有关规则来了解。本条规则“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曾经就别离归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依然别离归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的农人团体所有。二是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或许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或许由乡民小组运营、办理。这是由于考虑到自从我国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今后,有些村内的团体经济安排已不健全,难以完成团体所有土地的运营、办理使命,需求具有必定自治权的乡民小组来行使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土地的功能。因而,假如村内有团体经济安排的,就由村内的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假如没有村内的团体经济安排,则由乡民小组运营、办理。
3.现已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的,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这种状况包含:一是指改革开放曾经,本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今后依然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一级把握的团体所有的土地依然归于乡(镇)农人团体所有。上述两种状况下的土地依然由乡(镇)乡村团体经济安排运营、办理。
二、团体土地所有权的承认须进行所有权挂号
《土地办理法》规则,团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所有权。
所谓土地挂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处、面积等状况挂号在专门的簿册上,一起向土地所有者和运用者颁布土地证书以承认土地所有权和运用权的一种法令制度。依据本条规则,国有土地的运用者、农人团体土地的所有者、农人团体土地的建造用地运用者,须进行土地挂号。依法挂号的土地所有权、土地运用权,受国家法令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略。现在,土地挂号以县级行政区(含县级市、旗、自治县、市辖区,下同)为单位安排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土地挂号分初始土地挂号和改动土地挂号。所谓初始土地挂号又称土地总挂号,是在必定时间内,对辖区悉数土地进行的遍及挂号。
三、团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置,但能够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除
我国的团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相同,不能由所有权人自在处置。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团体土地所有权却或许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除。
团体土地所有权是否答应由团体经济安排自在转让,虽然有理论上有不同观念,但我国现行立法并未答应团体土地能够自在转让。如1992年1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开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告诉》中规则:“团体所有土地,有必要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干出让,如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以团体所有的土地财物选用入股方法,与外商联办企业或内联兴办乡镇企业,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据《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8条规则:“城市规划区内的团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运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可见,团体土地所有者关于团体土地用处的改动和权属的移转是受约束的。作出这种约束依然是必要的。由于我国的城市土地运用权交易商场,或许说更大规模的房地产商场还不很兴旺和完善,国家有必要进行宏观调控与恰当的行政干涉,也就是说应由国家独占房地产一级商场中的土地运用权出让方位置,团体安排不能作为土地运用权的出让人,不然将会形成资源的糟蹋和不合理运用。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答应团体能够自在处置土地,有或许导致犁地的很多丢失,因而法令严厉制止不合法转让团体土地。但应当看到,对团体土地运用权的规制也有需求完善之处,最主要表现在某些国有土地办理部门将团体的土地征用今后,补偿的价格过低,而将该地出让给一些公司和企业时,又收取较高的出让费用,这不利于对乡村团体利益和农人利益的维护。
四、团体土地所有权也能够与土地运用权别离,依法确定给该团体内的团体经济安排和个人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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