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搭便车出事后该谁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17:12
善意载人出交通事端职责
2005年9月26日,被告张某驾驭一辆小型卡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同村的原告夏某恳求搭便车回家,张某经原告要求后遂容许让其搭乘。途中张某的小卡车与李某所驾驭的车辆相撞致夏某受伤。交警部门确定,张某与李某负平等事端职责,夏某在该事端中无职责。李某对所应承当的费用履行了给付职责,但张某拒不补偿
【争议】
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张某补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辩称:其让原告搭车完全是出于善意,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联系。且其遭到的丢失是由第三人李某构成的,应由李某承当职责。原告要求其承当职责没有法令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审判】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答应夏某搭便车,两边之间已构成善意同乘联系。在运送途中张某与别人不法损害致夏某受伤,应承当侵权职责。但因为夏某归于善意同乘者,明知卡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搭车辆,自身也存在差错,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职责。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定,在张某应承当的一半事端补偿职责中,承当70%的危害补偿职责,夏某自行承当30%的职责。
【律师分析】驾驭员李某承当侵权职责已无疑义。本案的关键在于善意同乘者夏某是否能要求驾驭员张某承当民事补偿职责,补偿的依据是合同之债仍是侵权之债。
善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运行人出于善意,无偿的约请或许答应别人搭乘自己的车。善意同乘中不包括有偿的搭乘,在有偿搭乘时,搭乘人与运行人之间达成了一个客运合同,运行人有职责将搭车人安全送往目的地,一旦发作事端构成危害,运行人应该对乘客承当无差错的违约职责,补偿丢失。而善意同乘是无偿的,不成立客运合同联系,归于善意施惠联系。因而受害人夏某和驾驭员李某之间并没有合同联系。
尽管善意同乘者与运行人两边不存在合同联系,但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矩:“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车辆既为驾驭人员全面控制,驾驭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物的安全担任。一起,此种驾驭员职责亦有其法令上的规矩,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就明确要求驾驭员按驾驭规矩、交通规矩操作车辆,这是驾驭员负有安全保证职责的法令本源。在本案中,交警部门现已确定张某与李某负平等事端职责,张某的行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矩,其应当对夏某的丢失承当法令职责。但考虑到,本案夏某明知卡车不宜载人而强烈要求搭搭车辆,其自身也存在差错,故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补偿职责。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