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4:09
修建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体资格确定
在当时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修建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当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纷歧。实际上,因为各修建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其项目部进行检查区别,方能对其主体资格作出确定。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结某一详细项目的施工而特定建立,随工程的接纳而建立,随工程的竣工而完结使命被闭幕或许吊销,最基本的特点是暂时建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第四十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归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修建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底子的是要看其是否归于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假如项目部收取了营业执照,则应确定为分支机构,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因为项目部经营管理的产业将来履行时或许不足以承当民事责任,因而关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的,也应予允许。假如项目部没有收取营业执照,可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猜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确定为分支机构,但因为其没有收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假如项目部既没有收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猜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确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
在当时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常常涉及到修建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及民事责任承当的问题,各地在实务操作中,做法纷歧。实际上,因为各修建施工单位赋予项目部的职权不同,有必要对其项目部进行检查区别,方能对其主体资格作出确定。
项目部是工程施工单位为完结某一详细项目的施工而特定建立,随工程的接纳而建立,随工程的竣工而完结使命被闭幕或许吊销,最基本的特点是暂时建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而是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的第四十条规则,法人依法建立并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归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其他安排,是能够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修建企业的项目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最底子的是要看其是否归于收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假如项目部收取了营业执照,则应确定为分支机构,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项目部能够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以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以项目部为被告时,因为项目部经营管理的产业将来履行时或许不足以承当民事责任,因而关于原告将项目部所属企业法人列为一起被告参与诉讼的,也应予允许。假如项目部没有收取营业执照,可是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猜中登记为分支机构的,则应确定为分支机构,但因为其没有收取营业执照,故应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假如项目部既没有收取营业执照,在其所属企业法人的工商登记材猜中也没有登记为分支机构,则应确定为职能部门,以其所属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参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