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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0 16:07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矩了经济补偿金的 详细核算规范,“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劳作者月薪酬高于用人单位地点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规范按员工月平均薪酬三倍的数额付出,向其付出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越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
由此可知,经济补偿金是依照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为规范,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其间的薪酬是指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12个月的平均薪酬。
经济补偿金付出时刻: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矩,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矩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在办结作业交代时付出。
劳作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矩,本法实施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本法实施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矩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核算;本法实施前依照其时有关规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依照其时有关规矩履行。
此既劳作合同法所建立的“新的重新旧的从旧”之规矩,即劳作合同法实施之后,依照该法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从该法实施之日起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而依照其时有关规矩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则依照其时有关规矩履行。换言之,只要既契合旧法又契合新法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方能够接连核算。依照旧法不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即便新法规矩应当付出,其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重新法实施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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