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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证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1:56
[中心提示]
确保合同被承认无效后,确保合同约好或许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依然对确保合同当事人具有法令拘束力。债款人要求无效确保合同的确保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诉讼时效,从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建议权力时起算。债款人在该期间内未建议权力的,因为确保期间的超越,无效确保合同的确保人的补偿职责得以革除。
[内容精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诉讼时效;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合同有用不同于合同无效。在合同有用的情况下,债款人对确保人的权力是确保债款,性质上归于合同约好的权力,其建议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天然应该遭到合同约好的束缚。如果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内,没有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因为确保期间的通过,债款人对确保人享有的权力归于消除。若在该期间内,债款人建议了权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定见,确保期间的约好损失其法令含义,其权力则罹于诉讼时效的束缚。尽管该定见未必契合法理,但因其归于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定见,自该院以降,全国的审判机关,甚至裁定组织,在司法实践中,均以该定见为根据进行裁判。
在确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债款人对无效确保合同中的确保人的权力,并非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好,而是来自于法令的规则,在性质上不再是约好权力而属法定权力之一种。该权力构成于合同的无效,因而该权力的诉讼时效本应从合同被承以为无效时开端起算。但这有或许带来别的一个问题,即在确保合同有用时,债款人的权力有或许因为确保期间的超越归于消除,但在确保合同无效时,债款人仍可向无效合同的确保人建议补偿职责。这样就会使债款人从无效确保合同取得的利益大于根据有用确保合同取得的利益。据此,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者往往持续赋予无效确保合同当事人约好的或许法令规则的确保期间以法令含义,以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实务中,我们在处理无效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时的准则是“无效依照有用”处理。
[实务攻略]
1、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中,建议权力的方法不同,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对债款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具有法令规则的景象外,债款人不得直接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而应当在确保期间内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并就债款人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时,才干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因而,在确保期间内,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方法,应区别一般确保与连带职责确保。在一般确保的景象下,债款人须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在判定或许判定收效之日,才干起算一般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般确保的确保合同无效时,也应按此处理。连带职责确保,则无此要求,只需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建议了权力即可。
2、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对从债款诉讼时效的影响不同,一般确保的诉讼时效跟着主债款的诉讼时效的间断、间断而间断间断,连带职责确保的诉讼时效与主债款的诉讼时效别离进行,其仅随主债款的诉讼时效间断而间断,但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对连带职责确保的诉讼时效不产生影响。在确保合同无效的景象下,也应依照此准则处理无效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3、确保期间的确定和推定,也应依照确保合同有用景象下的确定和推定准则处理。
[法条链接]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早于或许等于主债款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好,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确保合同约好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直至主债款本息还清时停止等相似内容的,视为约好不明,确保期间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 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定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 一般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间断;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诉讼时效不间断。
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中,主债款诉讼时效间断,确保债款的诉讼时效一起间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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