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19:43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实践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好违约金自在的一起,又规则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建议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好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景象时有发生。
针对约好违约金过高,法院是否有必要调整的问题,笔者以为应具体分析,不行混为一谈。约好违约金的调整应坚持“以当事人恳求调整为首要、以法院自动调整为破例”的准则。由于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则,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好只要是实在意思表明,其效能就应予必定,法令理应充沛尊重、保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起该条文第2款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或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添加或恰当削减,该条规则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或裁定组织恳求调整的权力,可是这种调整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要自动提出恳求。在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调整违约金的状况下,因合同联系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联系,即便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许过低而当事人却自愿承受,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力的抛弃行使,法院不该自动代一方当事人行使建议。当然,假如合同当事人违约金的约好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别人的利益时,即便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整,法院也有自动干涉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