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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怎样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2:00
交通事端确定书对科罪量刑的影响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起,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对交通事端职责确定的复议和从头确定,这就意味着“事端确定书”的行政判决功用弱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定书”仅仅作为一个依据向法院移交,至于采用与否,彻底在于法院。
交通事端的职责确定关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适用缓刑与否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效果。按照《解说》第1条的规则,“在辨明事端职责的基础上,关于违法的,按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则科罪处分”,那么,假如没有“辨明事端职责”,是不是就不能追查行为人的罪责?事实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规的专业人员,关于怎么经过庭审查清事端职责或许改动“事端确定书”中的职责确定,则要么很难,要么彻底采信。
从近几年来法院的司法实践看,还很少出现法院改动“事端确定书”然后影响科罪量刑的事例。绝大多数状况下,法官都采用交警部门的“事端确定书”,但也不该盲目采用,特别是在逃逸案子中,交警部门往往会根据必定的人为因素,如安慰、怜惜被害人一方,对其他驾驭人员起警示效果或单纯地图省劲等,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概确定为悉数职责。
鉴于此种状况,审判人员在审理中要对全案依据归纳、详尽地进行剖析,如有依据显着证明被害人有差错,违背交通法规,其违章行为与事端的发作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则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对被害人的差错予以确定,并作为被告人裁夺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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