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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交齐所有费用就收不了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2:11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首要责任便是交给契合交给运用条件的商品房给买受人运用。可是有些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要交齐一切费用才交房,莫非收房时不交齐一切费用就收不了房吗?
根本案情:
2013年1月,于军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处购得住宅一套。让于军特别满足的是,该房子为现房,同年3月就能检验交房。于军计划着4月份装饰结束,五一正好作为婚房运用。
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于军特别留神了交房的时刻和条件。交房时刻为2013年3月31日前,交房条件为开发商供给建筑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和面积实测技能报告书。假如该手续不彻底,于军有权拒收房子,并追查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可到了交房的时分,开发商通知于军,必须将物业费、契税、印花税及公共修理基金、测绘费、房产代办费等一系列的杂费交齐后,才能将房子交给给于军运用。于军算了一下,这些费用加起来大概有十万左右。那段时刻,于军资金周转有些困难,一会儿拿不出这些钱来。所以,于军找到开发商商议能不能先交房,以保证装饰的时刻,上述费用缓二个月必定交齐。对此,开发商清晰回绝,通知他假如不交齐一切费用就收不了房。
法律规则:
《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30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合同约好,将契合交给运用条件的商品房如期交给给买受人。”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给预售商品房,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获得建筑工程竣工检验存案表;(二)获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能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好的其它交给条件。”
律师解析:
交给运用是指出卖人依合同约好将房子交给买受人实践占有,买受人因而行使对房子占有权力的行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首要责任便是交给契合交给运用条件的商品房给买受人运用。只要买受方实行了合同规则的责任,出卖方就无权回绝,也不能附加合同外的任何条件。
本案中,尽管开发商要求于军交纳的公共修理基金、契税、印花税、测绘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意图是为了帮助于军处理房产证,但依据合同的约好,交房的时刻与处理房产证的时刻是分隔的,通常情况下,处理房产证的时刻为房子交给运用后180日内处理。由此可见,交给房子和处理产权证既不是同一行为,也不是相同的时刻内进行。开发商以此为由回绝实行房子交给责任,是缺少合同及法律依据的。于军彻底有权要求开发商无条件地交给房子,并追查开发商推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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