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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7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23:22
一般合伙企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
2015年6月,刘璋向顾谐告贷50万元用来炒股,借期1个月,成果恰遇股市动乱,刘璋到期不能还款。经查明,刘璋为某一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持有44%的合伙比例。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顾谐可建议以刘璋自该合伙企业中所分取的收益来清偿债款
B.顾谐可建议对刘璋合伙比例进行强制执行
C.对刘璋的合伙比例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D.顾谐可直接向合伙企业要求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并以退伙结算所得来清偿债款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选项A.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合伙人的自有产业缺乏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款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平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恳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用于清偿。
选项C.D过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产业比例时,应当告诉整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赞同将该产业比例转让给别人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为该合伙人处理退伙结算,或许处理减少该合伙人相应产业比例的结算。据此可知,对刘璋的合伙比例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在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赞同将该产业比例转让给别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才能对刘璋进行退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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