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存续期间债务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57在我国许多企业是个人出资建立的不存在其他的股东,这样的企业称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可享有企业的悉数收益。假如独资企业进行闭幕,那么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对存续期间债款由谁承当?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什么是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运营、归个人一切和操控、由个人承当运营风险和享有悉数运营收益的企业。 以独资运营方式运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职责,破产时借方能够拘留业主的个人产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对存续期间债款由谁承当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在5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该5年归于除斥期间。该企业闭幕,该公司的债款并未消除,因而该公司仍能够申述。依据该法第2条规则:“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本法在我国境内建立,由一个自然人出资,产业为出资人个人一切,出资人以其个人产业对企业债款承当无限职责的运营实体。”
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债款应由个人(私营)独资企业和出资人(业主)一起来承当,理由是: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对本企业的产业依法享有一切权,其有关权力能够依法进行转让或承继。第二十八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债款人在五年内未向债款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消除。第三十一条规则,个人独资企业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出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产业予以清偿。
由此可见,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款的产业规模不只仅限于企业产业,而是触及出资人一切的悉数产业,即债款由出资人承当无限清偿职责。所以,在处理债款时,假如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或许债款人的债款得不到及时完成,还或许形成法院在实行中从头查询工商登记的状况,追加出资人为当事人。依据《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个人独资企业闭幕后,原出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款仍应承当归还职责。但债款人申述时只申述个人独资企业,如法院在实行过程中中止实行,后个人独资企业闭幕,闭幕时又未告诉债款人和法院,债款人在五年内又未向出资人提出偿债恳求的,该职责就消除,债款人的权益无法完成。在债款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申述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人(业主)列为一起被告,如在实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的责任,就能够直接实行出资人的其它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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