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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8:37
股权质押根本法令制度
1、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股权质押包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仅有约束是股权有必要是能够依法转让的。
2、不同性质的股权,法令对建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则:
(1)股东向作为债款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款人以股权出质,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法即股东会抉择的方法作出;
(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赞同出质。
一起,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方法上需求满意以下几个条件:
(1)签定书面的质押合同;
(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赞同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收效。记载需求具有:质权人的名字或称号、居处、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后收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收效。
那么,回到上述事例,事例中A公司以大华公司股权出质,现已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合同是合法有用的,银行的建议没有法令依据。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驳回了银行要求承认质押合同无效的恳求。
抛开法令问题,笔者在这里推测,案中的银行之所以提起这样一个诉讼恳求未必便是真的以为此项股权质合同是无效的,真实是为了追回欠款的无法之举。此案也让我们充沛知道到了股权质押,尤其是作为承受质押的质权人的法令危险。
法令危险及防备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法比较,法令危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力,不像典当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真实的“物”。质押权的完成,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一起,股份质押后,公司能够经过将产业典当给别人、不予年检、歇业、出资高危险项目、很多添加运营负债等方法,下降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完成。
因而,债款人在承受股权出质时应留意以下问题:
1、严厉检查出质人的资历。《公司法》修改后,有限责任公司在出资规模、出资期限、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方面与旧公司法有了严重改变,公司本身的自治规模扩展,因而,严厉检查出质人出资状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约束性规则等都成为签定股权质押合同的条件。
2、检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首要,《公司法》和《关于外商出资企业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都严厉制止股东或出资者将其具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起人股份和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法令上都有必定的约束转让的规则,因而,在股份约束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出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有必要经整体股东一致赞同,未经一致赞同则不能出质;而且,其股权出质规模只能是出资者实践缴付的出资。
3、应合理评价股权价值。从上述事例就能够看出,对股权价值的合理评价成为质权完成的一个重要因素。质押合同签定之前,债款人就应当对质押股权进行全面调查和合理评价,正确判别出质股权的担保价值,特别对公司的或有债款应有充沛的知道和判别。另一方面,本案中直接以持有的债款人股权作为质押并不能增强对债款的担保,由于债款人本身就以公司的悉数法人产业权对债款人供给了一种偿债确保,而股权的价值也依赖于公司法人产业的盈余。对债款人而言,股权的价值并不能超出公司法人产业的价值,因而,以债款人股权供给质押并不能添加对债款的担保,这种股权出质对债款人而言是没有价值的(当然债款人以出资和并购为意图的在外)。
4、完善质押合同。股权出质过程中,只是只约束了股权的转让。但质押人能够经过添加负债、对外告贷、典当或贱价转让财物等各种方法实质性危害债款人的利益。因而,债款人为维护本身权益,应在质押合同中添加对质押人行使股权的监管,乃至对公司的严重产业处置和严重负债行为都应作出严厉约束。
5、及时处理批阅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挂号组织处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以外商出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批阅机关同意、挂号机关存案,质押合同自批阅机关同意之日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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