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10:40
原标题: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办法》的告诉
长政办发〔2012〕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办法》现已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所困难的若干定见》(国发
〔2007〕24号)和《建造部开展变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所处理办法〉的告诉》(建住所〔2007〕258号)、《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所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造的实施定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所是指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所,详细包含:
(一)政府一致安排建造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所(以下称经适房);
(二)运用经济适用住所钱银补助所购住所(以下称货补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所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租借、出借、搁置和擅自改动住所用处。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所不得进行典当。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则获得彻底产权,并由市住所保证部分对购房人是否已交纳土地价款(交还钱银补助资金)获得彻底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定见。
第五条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获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核算,下同)并获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能够上市生意,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和市国土资源部分从头核发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获得彻底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规范应依据房子产权建筑面积(按产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在外)、房子座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规范、住所用地剩下出让年限等要素核算承认,其核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子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规范×(该住所用地剩下出让年限/住所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第六条 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约束,上市生意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助金钱,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助金钱后,获得彻底产权。
运用经济适用住所钱银补助购买住所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所或因赠予、法院判定、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所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助金钱。未退回政府补助的,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不得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第七条 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经适房,因为赠予、法院判定、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获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处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契合经适房产权证处理的其他条件而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则规范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上市生意或处理产品房产权证。
第八条 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现已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所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范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获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许契合经适房产权证处理条件,而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则规范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生意或处理产品房产权证。
第九条 个人购买经适房获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
(二)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的;
(三)国家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 个人购买经适房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核算:
(一)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租借、出借或改动运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奉告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
(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所的;
(三)招摇撞骗、隐秘家庭收入和住所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一起按照有关规则追究责任;
(四)国家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 回购的经适房持续向契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什物配租房源向契合公租、廉租住所条件的家庭配租。
第十二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获得彻底产权或上市生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产权人向市住所保证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市住所保证部分审阅。契合条件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出具审阅定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造单位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产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三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景象,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购房人(产权人)向市住所保证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未处理经适房产权证的,由
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出具审阅定见)等材料;
(二)市住所保证部分对购房人(产权人)的情况进行审阅,出具审阅定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购房人(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造单位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产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四条 回购已购经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所保证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区住所保证部分对请求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子情况,承认产权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处理等费用;
(三)区住所保证部分初审后报市住所保证部分审定,由市住所保证部分与产权人签定回购协议,付出购房款;
(四)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手续,将回购房子的产权挂号在市住所保证部分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所”字样。
因购房人(产权人)非自愿要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下达回购经适房告诉,奉告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三个月。购房人(产权人)在规则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所保证部分应在其迁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合作处理有关产权搬运。购房人(产权人)未在规则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货补房如需获得彻底产权或上市生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所保证局部分收取退款请求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
(二)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钱银补助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市住所保证部分审阅并出具审阅定见;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所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交还钱银补助资金后上市生意的,按规则交纳房地产生意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契合条件的保证目标进程中所触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第十七条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请求住所保证。
第十八条 对不能供给住所保证部分出具的书面定见的经济适用住所家庭,任何中介安排不得署理生意、租借其经济适用住所;房子租借存案处理安排不得处理其经济适用住所的租借存案,房子挂号安排不得处理该家庭获得其他房子的权属挂号。中介安排和其他安排、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招摇撞骗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
长政办发〔2012〕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办法》现已市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五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所困难的若干定见》(国发
〔2007〕24号)和《建造部开展变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所处理办法〉的告诉》(建住所〔2007〕258号)、《住所和城乡建造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所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建保〔2010〕59号)以及《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造的实施定见》(长发〔2008〕16号)等有关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所是指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政策性住所,详细包含:
(一)政府一致安排建造和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所(以下称经适房);
(二)运用经济适用住所钱银补助所购住所(以下称货补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所购房人具有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售、租借、出借、搁置和擅自改动住所用处。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所不得进行典当。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必须按有关政策规则获得彻底产权,并由市住所保证部分对购房人是否已交纳土地价款(交还钱银补助资金)获得彻底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定见。
第五条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获得全额购房发票之日起核算,下同)并获得经适房产权证的,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后,能够上市生意,政府可优先回购;也可分别由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和市国土资源部分从头核发房子一切权证和土地运用权证,土地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获得彻底产权。
补交土地价款规范应依据房子产权建筑面积(按产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在外)、房子座落地的土地等级及应收纯出让金规范、住所用地剩下出让年限等要素核算承认,其核算公式为:应补交土地价款=房子产权建筑面积×应收纯出让金规范×(该住所用地剩下出让年限/住所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第六条 货补房不受上市年限约束,上市生意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助金钱,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助金钱后,获得彻底产权。
运用经济适用住所钱银补助购买住所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所或因赠予、法院判定、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获得其他产权住所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助金钱。未退回政府补助的,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不得处理产权挂号手续。
第七条 2007年11月19日之后购买经适房,因为赠予、法院判定、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获得其他房产,导致无法处理经适房产权手续的,在其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契合经适房产权证处理的其他条件而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则规范的120%补交土地价款后,可上市生意或处理产品房产权证。
第八条 2007年11月19日至本办法发布之日前,现已购买经适房,再行购买其他住所的,经适房可由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规范回购;也可由购房人在购买经适房满五年,获得经适房产权证或许契合经适房产权证处理条件,而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则规范的150%补交土地价款后上市生意或处理产品房产权证。
第九条 个人购买经适房获得经适房产权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政府可按原价格回购:
(一)购房人自愿退出经适房,交由政府回购的;
(二)购买经适房不满五年,购房人因特别原因确需转让的;
(三)国家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条 个人购买经适房后有以下景象之一的,政府有权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经适房原价格折旧每年扣减1%核算:
(一)将所购经适房私自转让、租借、出借或改动运用性质且二次以上奉告三个月内拒不改正的;
(二)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再行购买其他住所的;
(三)招摇撞骗、隐秘家庭收入和住所条件,骗购经适房的,除按本条回购外,一起按照有关规则追究责任;
(四)国家政策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十一条 回购的经适房持续向契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什物配租房源向契合公租、廉租住所条件的家庭配租。
第十二条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获得彻底产权或上市生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产权人向市住所保证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市住所保证部分审阅。契合条件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出具审阅定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经适房产权证、身份证明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造单位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产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三条 对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景象,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购房人(产权人)向市住所保证部分提出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未处理经适房产权证的,由
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出具审阅定见)等材料;
(二)市住所保证部分对购房人(产权人)的情况进行审阅,出具审阅定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三)购房人(产权人)到指定银行补交土地价款,将补交价款全额缴至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五)已由开发建造单位处理国有土地运用权分户证的,凭新核发的产品房产权证到市国土资源部分请求处理国有土地出让权证。
第十四条 回购已购经适房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所保证部分提交书面请求,并供给身份证明、户口簿、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
(二)区住所保证部分对请求材料进行初审并入户查勘,了解房子情况,承认产权人结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物业处理等费用;
(三)区住所保证部分初审后报市住所保证部分审定,由市住所保证部分与产权人签定回购协议,付出购房款;
(四)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处理房子搬运挂号手续,将回购房子的产权挂号在市住所保证部分名下,并在房子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所”字样。
因购房人(产权人)非自愿要素需予以回购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下达回购经适房告诉,奉告回购理由、回购价格及迁出期限,迁出期限为三个月。购房人(产权人)在规则期限内迁出的,市住所保证部分应在其迁出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房款,并合作处理有关产权搬运。购房人(产权人)未在规则期限内迁出的,由市住所保证部分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货补房如需获得彻底产权或上市生意,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购房人(产权人)至市住所保证局部分收取退款请求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填写;
(二)购房人(产权人)将已退回的钱银补助资金转至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市住所保证部分审阅并出具审阅定见;
(四)购房人(产权人)凭市住所保证部分的审阅定见、银行转账回单、经适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市房子权属挂号部分核发产品房产权证或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所产权人在补交土地价款或交还钱银补助资金后上市生意的,按规则交纳房地产生意环节的相关税费;政府回购经适房及再配售、配租给契合条件的保证目标进程中所触及市级权限内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交,相关税收依法依规减免。
第十七条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次请求住所保证。
第十八条 对不能供给住所保证部分出具的书面定见的经济适用住所家庭,任何中介安排不得署理生意、租借其经济适用住所;房子租借存案处理安排不得处理其经济适用住所的租借存案,房子挂号安排不得处理该家庭获得其他房子的权属挂号。中介安排和其他安排、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
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处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招摇撞骗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按单位集资房相关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