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人就赡养父母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20:55跟着社会的开展,人们的养老观念也随之发作很大改动,现实日子顶用奉养协议来确认各奉养职责人职责的做法逐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承受。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协议是否有用,权力主体归于协议中的何方当事人,存在必定争议。笔者就这两个问题做一扼要剖析。
奉养职责人就奉养爸爸妈妈达到的协议是否有用?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则:“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职责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赞同。”可见,奉养职责人之间能够就奉养职责进行分管,达到奉养职责分管协议。因为奉养的意图是为了爸爸妈妈愉悦地日子,因而子女提出的奉养计划要征得爸爸妈妈赞同后才干施行,不能逼迫爸爸妈妈承受其不愿意的奉养方法。别的,这种协议并非原封不动,在各奉养职责人之间的奉养才能发作严重改动或许奉养人、被奉养人逝世等状况发作时,奉养职责人之间能够就奉养职责进行重新分配。
一方奉养职责人能否依据协议建议其他职责人实行协议约好?
子女之间奉养职责分管协议本质是对奉养实行方法进行调整,奉养联系中各方的权力职责并未发作改动,奉养人不能通过协议获得要求对方实行职责的权力,被奉养人也不能通过协议让渡出奉养权,各奉养人应承当的奉养职责本质并未消失。奉养职责的约好承当方法和份额仅在奉养职责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奉养权力人向任何一个职责人建议自己的权力。在某一个职责人不实行协议时,笔者以为只能由被奉养人出头建议权力,其他职责人无权要求另一职责人实行职责。但分管协议毕竟在奉养职责人之间确认了必定的权力职责,当一方违背协议时,仍是要承当职责的,但这必定不是奉养职责,而是类似于违背合同的违约职责,可通过其他方法追查不实行约好职责的一方当事人的职责。因而,奉养协议的权力主体只能是被奉养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