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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辞职能得到补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8:18
当事人张先生咨询:
我在一家印刷厂作业现已5年多。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作合同,上一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一起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作裁定,判决印刷厂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尔后就一向组织我干一些又脏又累没人乐意干的作业,而每月薪酬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持续在这儿作业没什么意思,想辞去职务,请问:单位已跟我缔结了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要是我自动辞去职务,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回答: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38条和第46条的规则,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单位是否应当付出经济补偿与两边缔结的劳作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作者因个人原因自动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单位无须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假如单位存在《劳作合同法》第38条规则的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景象的,劳作者提出免除劳作合同,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
关于本案,假如您地点的公司没有《劳作合同法》第38条规则的未及时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未依法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景象,您是由于觉得薪酬低、“持续在这儿作业没什么意思”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免除劳作合同,那么您地点单位就无须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假如单位给你调整的岗位和对应的薪酬与劳作合同约好的不同很大,你能够另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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