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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子拆迁办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造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城市房子拆迁办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施行房子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子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子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借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对本省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办理房子拆迁作业的部分(以下简称房子拆迁办理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子拆迁作业施行监督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则和各自责任,互相配合,一起做好城市房子拆迁办理作业。
第五条 乡镇房子拆迁规划和计划有必要契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具体规划和建造规划,以及前史文化名城和街区维护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开展的实践,编制房子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会同开展变革部分批阅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存案。
第二章 拆迁办理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计划,并依照国家规则获得房子拆迁许可证。
拆迁计划应当包含建造工程项目名称、性质、工程量、占地面积、拆迁规模、拆迁方法、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概算、工程开工时刻、工程竣工时刻等。
拆迁计划应当包含被拆迁房子的性质、用处、面积、权属和拆迁地段区位、还建方法、安顿房地址、暂时过渡方法、拆迁资金执行状况、拆迁的施行过程和安全防护、环保办法等。属现房安顿的应供给安顿房子的权属证明材料。
房子拆迁办理部分在发放房子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具体的拆迁规模图。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顿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由拆迁人、房子拆迁办理部分和承受存款事务的金融机构三方签定监管协议,清晰资金的监管数额、运用程序和违约责任。在拆迁安顿施行过程中,房子拆迁办理部分可依据状况改变追加资金监控数额。
监管的拆迁资金应当确保专款用于房子拆迁的补偿安顿,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依法完结补偿安顿使命后,经房子拆迁办理部分确认可免除剩下资金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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