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0:05
[案情]:
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成婚,两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明哲保身,不得发作婚外性行为,不然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声誉损失费及精力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作男女联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申述离婚,建议夫妻平分产业的一起,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承认两边达到的忠实协议合法有用,判定某甲付出某乙“违约金”30万元。
[法院据以判定的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则夫妻有忠实的职责。违约补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职责的具体化,完全契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所以应该并且能够得到法令的支撑。
2、“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也不危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边在协议中表现的是各自的实在志愿,并且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令就应该认可它。它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有用。
3、婚姻法答应夫妻两边能够自己约好产业的处理方法,具有对产业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则,如果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不合法同居等差错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那么,该院这种判定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亦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用呢?
[分析]
小编以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协议内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力而不是约好权力。因而,经过人为约好的方法来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志同道合的异性自愿发作性行为,归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根本权力,高于其它权力。不能由于要维护其它权力而约束这一根本权力。任何强行约束这些根本权力的行为,不管其表现形式怎么,均是违反宪法的。夫妻忠实协议,其实便是经过一纸协议,将夫妻两边一些根本人身权力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约束乃至是掠夺,就其实质而言,是违反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发生法令效力的 。一起,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力,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恣意约好,亦即不能经过协议来调整。再者,从定约权的视点而言,“忠实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令答应夫妻对产业联系进行约好,但并不答应经过协议来设定人身联系。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中承认合同是否有用的条款来判别有关人身自由方面协议是不是有用,明显归于适用法令不妥。
某甲(男)与某乙(女)于2002年6月成婚,两边于2002年7月签定了一份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任何一方都要明哲保身,不得发作婚外性行为,不然违约方应向对方补偿声誉损失费及精力损失费30万元。2003年8月,某甲与她人发作男女联系,被妻某乙发现。不久某乙申述离婚,建议夫妻平分产业的一起,要求某甲按协议另补偿某乙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承认两边达到的忠实协议合法有用,判定某甲付出某乙“违约金”30万元。
[法院据以判定的理由]:
1、婚姻法第四条已明确规则夫妻有忠实的职责。违约补偿的“忠实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职责的具体化,完全契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所以应该并且能够得到法令的支撑。
2、“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令禁止性规则,也不危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两边在协议中表现的是各自的实在志愿,并且在相等、自愿的前提下签约,法令就应该认可它。它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构成要件,因而有用。
3、婚姻法答应夫妻两边能够自己约好产业的处理方法,具有对产业的处理权。
4、婚姻法也规则,如果因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不合法同居等差错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那么,该院这种判定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亦即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用呢?
[分析]
小编以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协议内容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略”。可见,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力而不是约好权力。因而,经过人为约好的方法来约束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与志同道合的异性自愿发作性行为,归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根本权力,高于其它权力。不能由于要维护其它权力而约束这一根本权力。任何强行约束这些根本权力的行为,不管其表现形式怎么,均是违反宪法的。夫妻忠实协议,其实便是经过一纸协议,将夫妻两边一些根本人身权力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约束乃至是掠夺,就其实质而言,是违反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发生法令效力的 。一起,人身权既然是法定权力,就只能依从法定,而不能由当事人恣意约好,亦即不能经过协议来调整。再者,从定约权的视点而言,“忠实协议”也是无效的。由于法令答应夫妻对产业联系进行约好,但并不答应经过协议来设定人身联系。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中承认合同是否有用的条款来判别有关人身自由方面协议是不是有用,明显归于适用法令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