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2:12名字权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在欧美国家,因为其“名字”与“称号”是同一概念,如英文中的name,德文中Name,且规模较广,既包含自然人名字(称号),也包含法人名字(称号),因此名字权的称号权能够归纳为一项权力即名字(称号)权。东方国家如我国、日本、朝鲜、越南则不同,名字是自然人姓与名的结合,与法人的称号不同,因此别离构成名字权、称号权的概念。
关于名字权的概念,在界说方法上首要体现为罗列式和归纳式两种,前者称“名字权是自然人关于名字设定、改动和专用的品格权”;后者称“名字权为专用其称号的权力”,“名字权是人之名字在法律上享有的利益”。咱们以为前者对名字权的含义较之后者对名字权的含义更清晰,更易于承受和把握。名字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权的一般特点,在性质上应为品格权,体现品格权的一般特点,如名字权具专有性;名字权具有非产业性;名字是使自然人特定化的标志,是自然人品格的外在体现。名字权与特定的主体不可分割,名字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安排不能成为名字权的主体,自然人身后不享有名字权,名字权是一种肯定权,其权力主体是对特定名字享有权力的人;名字权的客体是名字以及与名字相关联的精力方面的利益和情感;名字权的内容便是名字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用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对名字权的内容作了清晰规则:“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根据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由此可见,公民的名字权包含名字决议权、名字改动权和名字运用权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