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4:35
签定一份书面的,是对用人单位以及劳作者利益的保证。实际中,有的单位认为不签劳作合同就能革除对劳作者的责任,这样的主意显然是错的。另一方面,在劳作合同的期限上面,法令上也是做了规则的。下面咱们一同看看签定劳作合同期限是怎样要求的。
一、法令对签定劳作合同期限是怎样要规则的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 树立劳作联络,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络,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络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由此可见,劳作者进入用人单位作业的,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二、不签定劳作合同的法令责任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上述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第二款)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依然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除在缺乏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材料的全部内容,期望能够协助咱们更好的了解劳作合同相关法令知识。假如对上述介绍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或许来听讼网联络专业律师为您供给更全面的法令服务,咱们等待您的到来。
一、法令对签定劳作合同期限是怎样要规则的
《劳作合同法》第十条规则 树立劳作联络,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络,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络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由此可见,劳作者进入用人单位作业的,在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
二、不签定劳作合同的法令责任有哪些
1、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缔结了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上述规则的用人单位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薪酬的起算时刻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刻为补订书面劳作合同的前一日。(《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六条第二款)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依然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除在缺乏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法令》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按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则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两倍的薪酬,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现已与劳作者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当当即与劳作者补订书面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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